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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遣散员工 裁决赔偿六万
来源:王义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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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遣散员工 裁决赔偿六万

单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单位怎样解除劳动合同才符合法律规定呢?位于我市三中路的一家电脑公司遇到了以上法律问题。该公司的做法是:先动员员工自己辞职,员工不同意辞职时,直接将员工“遣散”。该员工工龄有四年多,单位同意给予的补偿就是该员工20天的基本工资约500元。该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近日,柳州市劳动仲裁部门对该单位的做法作出了裁决,裁决认定单位直接单方面遣散员工的行为违法。裁决单位支付阿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等各项赔偿费用近6万元。

20105月份,家住我市北雀路的阿华应聘到我市三中路的一家电脑公司从事电脑安装工作。20136月,单位与阿华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春节过后电脑生意进入平淡期,阿华等人所从事的电脑安装事务减少,单位认为阿华等一批员工成为了单位的空闲人员。单位先是动员阿华辞职,辞职意味着失业,由于单位不愿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事宜,阿华不同意辞职。2014228,单位直接做出了“遣散”阿华的决定,单位说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给予500元补偿。

辛辛苦苦工作了近四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而单位将自己强行遣散且只同意补偿500元。阿华觉得单位的做法不对,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维权。阿华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

为阿华提供法律援助的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王义勇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单位强行遣散阿华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与阿华的劳动关系。然而,单位的违法行为还不仅仅如此:劳动关系承续期间,单位没有购买失业保险;另外,法定节假日期间,往往是单位生意红火的时候,而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待遇却和平常上班一样。

开庭时,单位就一系列违法行为进行了辩解:单位遣散阿华等人,是因为单位经营状况下滑,单位不应该养闲人,单位结算工资后同意支付500元补偿是出于人道考虑;关于失业金损失赔偿,单位同意按照应缴纳的失业金数目补偿阿华,也就是四年一起补偿给阿华千把元,而不应该是阿华主张的共20000多元;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标准,单位认为已经安排补休,不应另补偿2倍的工资。王律师就单位的辩解逐一依法进行了反驳: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以上规定,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单位应支付相当于阿华八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单位没有购买失业保险,根据广西区政府制定的《广西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应按照可获得失业金金额的两倍支付失业保险损失;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应按平常工资的三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单位支付阿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等各项赔偿费用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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