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友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法解释三”释义——七大亮点
来源:刘士友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3
浏览量:3477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七大亮点



一、亲子关系认定问题明确化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释义:在请求方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是不存在,而被请求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本条司法解释为法院作出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即认定请求方的请求成立。

因为法院无权强制被请求方做亲子鉴定,在本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案件裁判中,由于被请求人的不配合,导致亲子关系的认定陷入窘境,在请求人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成立或是不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裁定请求人的请求不成立。这就可能造成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现象,故,该条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提示:该条司法解释要求请求人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请求,而这一“必要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取得。因此,会面临着“立案碰壁”或是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问题。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成为可能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释义:本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以离婚为条件的单纯的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除外:

1、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如:一方的父母或祖父母(祖父母患病须在父母去世或是丧失赡养能力的情况下)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拒绝支付医疗费的情形。

在上述两种情形具备其一的情况下,一方即可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是履行法定义务。


三、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明确化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释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但该法条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并没有明确。本条司法解释对此加以明确: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如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等;自然增值如房价上涨等因素使得房屋增值。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人为因素产生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利用个人财产投资、经营产生的收益等。


四、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权属问题明确化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释义:本条解释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并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个人财产。

本条解释第二款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虽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风险提示:对于第二款,未登记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出资的事实,否则面临着权利无法主张的风险。


五、侵犯生育权成为感情破裂的理由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律师释义:本条解释明确了妻子擅自终止壬辰不能成为丈夫以其侵犯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但同时也明确了妻子擅自终止壬辰的行为可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长期以来,多数女性认为生不生孩子是自己的权利,男方无权强行干预。该司法解释在某种意义上肯定了男方也享有生育权,女方同样不能强行剥夺男方的生育权,否则,男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侵犯生育权、导致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双方应当协商,不可独断。


六、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明确化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释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本条解释相抵触,不再适用。

本条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条件不成就,该协议不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七、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效力和适用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律师释义:本条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一方个人事务时,双方可以订立借款协议。”

本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建议:因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当出现上述需要支付大笔医疗费而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为了避免产生和激化矛盾,夫妻之间不妨通过订立“借款协议”来化解矛盾和分歧。




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刘士友  律师

2011年8月13日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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