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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曼律师解读:广州301公交车爆燃事件
来源:蓝曼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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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述:2014年7月15日下午19时44分,一辆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的301路公交车在海珠区墩和站(由北向南方向)发生爆燃,截至17日已造成2人死亡,33人受伤。根据警方透露的消息,该次事故为人为纵火,纵火犯欧某在案发后16个小时即被抓获。欧某到案后,对纵火事实供认不讳。面对乘客所受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我从法律角度出发,认为:
一、乘客有权选择以下途径主张权利:
1、向公交车所属的运输公司索赔。乘客自上车刷卡(或购票)时起即与事故中301公交车所属的广州市番广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如果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广州市番广客运有限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交公司已投保相关保险,则乘客有权在投保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向纵火嫌疑犯索赔。根据警方透露的消息,涉嫌纵火的犯罪嫌疑人欧某已被抓获。因此,乘客因欧某故意纵火而导致伤亡,乘客本人或家属有权直接向欧某主张损害赔偿。
3、乘客中有自行购买意外险等商业保险的,有权向保险公司理赔。

二、纵火嫌疑犯欧某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欧某因个人原因在公交车上纵火泄愤,造成2死33伤的重大伤亡后果,根据《刑法》第302条及相关规定,欧某涉嫌放火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须承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处罚。同时,如果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向欧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欧某还应向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部分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刑法》第115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刑事诉讼法》第99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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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蓝曼
  • 执业律所: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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