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兴文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出租人能收取押金吗
来源:窦兴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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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能收取押金吗?

先生看上了一套出租房,房租每月3600元。在高额房租外,还有一笔费用,就是租房押金,以两个月的房租为限。

房屋出租人说,押金是为了防止违约。对守规矩的租房人,这钱原封不动的还是他的。要是不守规矩,这钱就得为不守规矩“买单”了。谢先生与房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特意约定:“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保证金7200元,作为承租方忠实履行合同各项条款约定的保证金。”在提前解约的条款中双方还约定:“双方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之理由外,不得提前解约。如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租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先生刚刚住进一个月,就住不下去了。原来房屋虽然很好,但周围环境太差,噪音、空气污染包围着这片小区。于是谢先生提出终止合同,房东没有反对,但7200元的押金没有退还的意思。谢先生只好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全部押金。

上了法庭,房东理直气壮地说,《房屋租赁合同》是最有力的证据,双方当初对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没有争议,都签了字,必须履行自己的承诺,不能出尔反尔。他要提前终止合同就要按约定办,因此不能同意退还押金的要求。

窦律师在介入此案后认为,房东坚持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办事无可指责,但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不能忽视,就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东就没有错;反之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有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份合同的违法内容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了。

对此窦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房东向谢先生收取两个月押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谢先生要房东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不管房东愿意还是不愿意,他都应该返还谢先生的租房押金7200元。律师分析道,本案涉及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房东向谢先生收取租房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中关于“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的强制性规定。由于这个规定是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所以这一条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违反。因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收取租金以外的保证金及押金不退等条款,属于无效的约定,房东应退还收取谢先生的7200元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必须服从法律 、法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屋出租人不能收取押金。最后法院判决:房东返还谢先生押金7200元。

窦律师提醒:房屋租赁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房屋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而合同的签订必须服从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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