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雪静律师亲办案例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运用“专家辅助人”的成功辩护
来源:戴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5
浏览量:717

姜华,男,40多岁的来津务工的东北人,案发时为老乡管理着一所中等规模的饭店,20137月,姜华的妻子委托我时,只是一味地强调,没打人,没打人,刘晖脸上的伤是自己撞的……我意识到,这是一起嫌疑人不认罪的刑事案件,那么我是否要为他做无罪辩护,还需要在会见并看到控方证据之后再确定。

通过会见姜华,我得到了这样一个“事实”:2011713晚上9点多钟,姜华无意间发现饭店门边放着一个散发着污水和恶臭的垃圾桶,为了不影响生意,姜华把垃圾桶拉到了稍远一些的地方,却引起了旁边烧烤店老板边某的不满,说影响了他们倒垃圾。正当边某与姜华理论时,一个在烧烤店里喝了些酒的本案“被害人”刘晖登场了,刘晖本不清楚事情的原委,但他有一种为烧烤店老板撑腰的霸气,用手在姜华的头上和脖子上按了几下,说了些骂人的脏话。姜华见对方人多,便扭头往自已饭店走去,边某和刘晖紧跟其后。姜华的同事们正围坐在大堂吃晚饭,看姜华的后面跟着一帮人气势汹汹地进了店,而姜华站在一张放着碗盘的桌子前冲着人群喊:“出去!出去!”,并顺手拿起桌上的碗盘扔了出去,碗盘都扔在了地上,没有扔在被害人身上。现场一片混乱,很多围观的人在拉扯着试图劝架。而姜华的两位女店员怕他挨打,便把他推进了储物间。在储物间内,他听到外面声音嘈杂,想出去却被同事反扣住门把。据事后听同事们说,店里新来的一位男店员崔某后来冲了出来,用菜刀朝着刘晖的背部砍了一刀(经鉴定为轻伤,并案起诉)。刘晖夺门而出,从烧烤店门外拿了一把铁锹,边某等人也拿了木棍等物,又返回饭店大堂。刘晖在大堂里追打砍伤他的崔某,崔某扔下菜刀,朝着大堂通往后门的一个过道跑去(这个过道不但非常窄小黑暗,还有一扇镶着半截玻璃的木门),刘晖等人持铁锹木棍紧随其后,只听“哗啦”一声玻璃破碎的声音,刘晖捂着血肉模糊的脸(经鉴定为轻伤)从过道走了出来……据在场的一些人判断刘晖是自己撞在了玻璃门上。

按照被告人姜华的说法,碗盘并没有扔到刘晖脸上,那么刘晖在追打崔某进入到过道之前脸应该是毫无损伤的,这一点如果是事实那么证据中应该有所体现,难道所有证人都没有提及吗?我带着疑问去检察院阅卷。

在厚达数百页的证据中,我看到几乎全部有罪证据均为被害人陈述和边某夫妇的证人证言。例如刘晖先说脸上的伤是碗盘摔在地上溅起来的碎片划伤的,后又改口说直接扔在脸上砸伤的。但与此同时,姜华的四位同事都证实姜华扔碗时均是落在地上,没有伤到刘晖。我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在姜华不认罪的情况下,定罪明显的不足。但是姜华已被羁押数月之久,程序走到今天,公检部门认为证据是“充分”的。我只有在被害人刘晖伤情方面下手,去找到驳倒控方言词证据的突破口。我仔细阅读了卷中公安机关委托进行的《损伤程度鉴定书》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伤情的描述为:被害人面部有大小伤口6处,分别是:左侧额部至眉毛平上睑有不规则裂伤呈V”形状,为5厘米-4厘米,深达眼轮匝肌,伤口渗血;额部有2道浅表划伤长约6厘米、4厘米;左侧颧部亦有达皮下不规则裂伤约3厘米;右下睑有长约2厘米裂伤,达肌层,鼻底处有约1厘米浅表划伤,咬合关系可,张口度35厘米,上下颌骨未及异常动度,牙无松动。同时,被害人右肘伤口长约4厘米(予以清创缝合),右拇指背伤口长3厘米,其第一处伤经鉴定为轻伤。

看到这里,我对无罪辩护产生了信心,原因是被害人脸上的伤口即多又集中,有裂伤、划伤,深度有深达骨面、有达皮下、有达肌层、有浅表,这足以在我内心形成一种判断:这并不是扔碗盘所能形成的。而极有可能是与过道的玻璃木门有直接关系。

阅卷后第一时间,我向检察院提出委托进行“致伤成因和致伤工具推断”司法鉴定的申请。检察官以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无法进行此类鉴定为由,未获得批准,但是我并没有失去信心,我想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继续提出申请。

主审法官在委托鉴定问题上也意识到了必要性,但是始终无法找到能做鉴定的机构。为了进行这项鉴定,我跑了很多家司法鉴定所,咨询了多位专家,得到的消息的确让人失望,那就是这项鉴定在天津是没有鉴定机构可以做。虽然从我对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证明力角度分析,即使没有这个鉴定,姜华也应该是证据不足的无罪,但是我仍然不想就这样放弃,我想总有办法以一种无可辩驳的证据来实现无罪辩护的目的。

在委托鉴定的事情停滞不前的情况下,我想到新《刑事诉讼法》有关于辩护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相关规定(第192条第2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我便向法院提出了此项申请,由于此案的审理法院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一次遇到这样的申请,所以非常慎重地与我探讨了相关的程序,并最终接受了我的申请,将这一申请以及相关证明内容通知了公诉人。

我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是天津市专家级法医张继森老先生。张法医从事法医工作50年,退休前在公安局、检察院担任法医,目前仍然受聘于司法鉴定中心继续从事法医工作。张法医的业务专长便是法医临床学,包括了本案所要进行的“致伤成因和致伤工具推断”。

庭审中,对张法医的当庭询问成为了本案焦点中的焦点。在张法医将控方提供的《损伤程度鉴定书》中的“骨面、皮下、肌层、尾纹”等一系列的术语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在张法医对伤口形态与致伤工具的分析过程中,在场的所有人都从内心明确地得出一个结论——“碗盘砸伤”不可能。张法医说,刘晖面部损伤的多形态特征说明致伤物的多形态,而碗盘在未摔碎前是不具备这样的特征,而在摔碎之后其反作用力不足以将碎片弹至170公分,更不能导致深达骨面的长达数公分的倒“V”形伤口,尤其不可能密集地划在刘晖的上半张脸上。而恰恰镶嵌在木门上方的玻璃在被头部撞碎后,会有多种形态,而且撞击点有可能形成较深的伤口,碎片瞬间散射出来,会较为集中地划伤被害人的面部。最后,专家辅助人推论案发现场过道的木门琉璃的破碎应与被害人面部损伤有关联。法律人都知道,控方证据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足以定案,而本案出现了非常强有力的专家证言,推翻了“姜华扔碗盘将刘晖砸伤”的指控。

这时,我看到被害人刘晖始终低着头,不敢直视法庭上的面孔,我也看到被告席上姜华强忍住的泪水和旁听席上被告人家属泪水充盈的眼睛……

主审法官最终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也实现了我做为辩护人的最终价值。本案的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是如果没有专家辅助人程序的适当运用,也极有可能错判。2014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八那天,姜华终于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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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雪静
  • 执业律所:
    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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