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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诉讼纠纷
来源:刘忠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1
浏览量:2050

案情梗概
2010年8月XX区街道办事处和XX区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杨X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内容为:经核实,你在XX村的几处无证房屋未经建设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属于违法建设,严重影响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你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自行拆除。逾期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杨X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了行政复议。复议后上级行政机关维持了该处罚决定。杨X依然不服,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
原告起诉理由为1.原告的几处房产虽然没有房产证,但原告在1993年就向相关的部门申请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的所建的房产都是在规划范围内建设的,不属于违建。2.两被告在作出该决定之前并没有对原告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也没有实地进行丈量,故此两被告在作出该决定是程序违法。
两被告的答辩理由为1.原告即使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屋也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批准建成房屋在竣工60日内进行权属登记,领取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系违章房屋。2.两被告上级部门授权的具有管理街和乡村的两种职能,具有行政处罚权。故此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关调查证据。最后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案例评析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之前必须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没有调查取证就进行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而两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这样依据上述的规定,视为两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故此,人民法院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作出的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的判决书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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