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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源:崔河川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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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现阶段,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当中,关于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案件越来越多,但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亟待完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共同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但债权人自己应尽到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以避免自己的损失。

例如:对夫妻一方债务人所借债务用途要有清楚了解,如明确用于家庭生活,可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用途,甚至可以要求其配偶在借条上共同签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时还机械地坚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那么债务人不但要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还要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合意,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显失公平。

因此,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有关司法部门应积极探索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方法;建立健全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债务登记、共同签名制度;对于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时,债权人应尽到注意、谨慎、审查义务;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等方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婚姻家庭纠纷及其引起的社会矛盾,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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