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盛律师亲办案例
致人重伤适用缓刑的案例
来源:邓国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量:1530

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同在四会市大沙镇XXXX鱼塘养猪。20131026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鱼塘猪舍因水电费分摊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何某某见黄某某不肯交分摊费用而持胶钳、尖刀将黄某某使用的电线剪断,黄某某便持铁铲打何某某,致何某某的头部、左手手指挫擦伤。被告人何某某便持尖刀刺向黄某某的右胸部,致黄某某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何某某的损害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民警按报后至现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后被告人何某某亲属向黄某某赔偿部份赔偿款。2014121日,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四检刑诉(201415号《公诉书》,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2014223日,何某家属委托了本律师担任何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以及详细的阅卷,并细心对案情的分析,特别是了解到本案中被告人身体状况较差的实际情况,本律师在参与法院的庭审活动中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何某虽致人重伤,但应适用缓刑。案经法院审理,支持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何某某适用缓刑。

承办过程及辩护意见:

关于何某某伤害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如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XXX具有自首的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XXX于案发后即回家报了120急救电话,履行救助义务,且其亦知道其他人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此时其仍在案发地即猪舍的门口坐着等待公案机关来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点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视为自动投案的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之规定,被告人XXX此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本案中,被告人XXX自始至终都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是在被害用铁铲打击头部、左手致伤后,并在被害人将被告人按倒在地进行殴打,被告人因此前已受到了被害人的铁铲击打,故其此时正处于紧张对峙之际,于是随手捡起地上原用于剪电线的刀具刺向被害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XXX根本不知道是如何刺着被害人,其是在事后见到他身上流着血,才醒悟到被害人被刺伤。显而易见,被告人的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侵害者实施的防卫行为,在情况紧张危急的时刻,被告人对采取什么防卫方式造成多大损伤才是适当的,难以迅速作出判断,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同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到本案中来,即便被告人XXX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后果,由此产生主观方面的疏忽导致防卫过当,属于过失状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三、被害人XXX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纯属生产生活、相邻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XXX与被害人就鱼塘猪圈的水电分摊和潜水泵的使用等问题发生争执,后因被告人切断受害人的用电,而被受害人手持铁铲打击其头部顶、左手中指、无名指以致受伤,并在受害人按倒地上时被告人XXX顺手拿起刀具刺伤受害人右胸部(详见XXX2次笔录中第2页倒数第5段)。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平素并无矛盾,平时表现良好,只是因为一点纠纷没有处理好而引发本案。综观全案的发展过程,被害人在起因上确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

四、被告人XXX于案发后积极救治伤者,已向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本案中,XXX在发现受害人被刺伤后,能第一时间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而不是逃跑。而且,被告人家属在经济比较拮据的情况下,仍能赔偿黄永彬医疗费,且得到其家属的谅解。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规定,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本案是因邻里纠纷这些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的事实,以及考虑到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不大,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并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被告人所在村民委员会也向面书向办案单位请求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判,并证实了被告人本人家庭经济不富裕,被告人本人一直有病在身,不能参与重体力劳动,加之其父亲年事已高,子女尚小,家庭现正在承包鱼塘。如果对被告人量刑过重,对家庭不利,社会效果也不好。而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则有利于引导因一时矛盾激化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民群众在案发后,主动采取送医院治疗、上门认错道歉、积极赔偿对方损失等措施争取对方谅解,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世代结怨,破坏社会和谐。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4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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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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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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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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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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