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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某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
来源:党延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03
浏览量:6099

林某与**附属医院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

尊敬的各位专家:
     林某与**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为查明医院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委托贵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本案事实,提出以下陈述意见:
一、死者在医院的诊疗过程。2010年12月5日晚,杜某坐单位班车回家。8点45分当车行至家门口附近,下车时杜某摔倒在水泥地上,当即昏迷。杜被同事送至东方医院。经CT检查,东方医院认为患者病情严重,医院条件有限,建议立即转院。当晚杜某因此被转至被告**大学第*附属医院。
    在被告医院,杜被安排在神经外二科病房。当班医生诊断后,认为病情不重,不需要立即手术。并告诉杜的同事,病情不重,治疗一周后便可出院。他安排第二天做CT,当晚只开了一些药物静脉注射。此后,杜的病情不断恶化:大部分时间处于昏迷半昏迷状态,说胡话,情绪烦躁,手脚乱动,粘稠的血液不断从耳朵、嘴角、鼻孔向外渗出。
    12月6日上午8点主治医生查房后离开医院。下午4时家属取回上午做的CT报告单,发现杜颅脑多处骨折,垂体窝底骨折,双侧蝶窦内有渗血,病情严重。即电话联系主治罗医生。罗医生坚持说上班时再看CT片,而其他的医生又不负责杜。
7日上午9点多,罗到病房看CT后,坚持药物治疗,不做手术。11时,护士查房,发现杜瞳孔放大,脑疝发生,需要立即抢救。即联系医生。12时医生罗进入手术室。术后10多个时后,杜从昏迷中逐渐清醒。12月10日,杜转入重症监护室;于12日切开喉管协助排痰;20日转出重症监护室;接着杜脑部不断产生积液。因积液太多不能排出,造成颅压过高,患者整日处于昏迷状态。如何解决积液问题?被告主治大夫罗采取的方法首先是在患者右脑部微创排积液,一个多星期后没有好转;1月4日又给患者做腰穿排积液,一星期过去仍不见疗效。
   自从做完腰穿手术后,杜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呕吐,不能进食。患者家属焦急地询问如何治疗?罗某向家属解释说,准备做第二次手术——开颅修复蛛网膜。在家属一再要求会诊的情况下,骆和神经外二主任商量后确定给患者作第二次手术——腹部引流,但这已经是2011年1月12日左右。经过医护人员近1个多月的折腾,患者每天靠输液获取营养,身体极度虚弱,已经经不起大手术的折腾。在此情况下,罗给患者做脑部微创排积液。
   至此,患者在近50天的治疗过程中做过一次大手术,四次小手术,身体上开了6个刀口。一星期后患者仍无好转,家属在神外二治疗无望的情况下于1月25日申请转入神外一科,在主任和孟大夫的治疗下于28日做腹部引流术。
  2011年11月31日,在经过56天的住院治疗,化去医疗费178560元后,杜死亡。被告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载明死因“重型颅脑损伤”。
二、被告医院医疗过程存在过错。表现在:
(1)医院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杜朝民受伤送到东方医院时,东方医院称病情严重,需要立即手术。而在被告医院,从12月5日22点入院到12月7日10点前,被告一直不做手术。患者的病情却在不断恶化:血液从患者耳朵、嘴角、鼻孔向外渗出。
经咨询专家,原告才了解到:重型颅骨损伤是急诊,并发脑出血需立即行颅骨修复术。否则容易引起颅内血肿,进而引发脑疝和脑水肿。而脑水肿是脑外科疑难病症。患者入院后,被告没有及时手术,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为后来的颅内血肿、脑疝埋下了祸根。
(2)被告采取了错误的医疗措施,违法了医疗常规。2010年12月7日,被告为患者做开颅术。接下来,患者脑部不断产生积液。 如何解决积液问题?被告主治大夫罗采取的方法首先是在患者右脑部微创排积液,一个多星期后没有好转;1月4日又给患者做腰穿排积液,一星期过去仍不见疗效。被告又为患者做了一次微创。1月25日转入被告医院神外一科时,在科主任和孟大夫的主治下,立即为患者做腹部引流术。
   经咨询其他专家,我们了解到,腹部引流是长期的较为有效的治疗脑积液的方法。微创、腰穿不根本能从根本上达到治疗目的。
  在治疗前期,被告医生没有采取腹部引流排挤夜,等到后来神外一主任发现时已为时已晚。被告治疗措施不到位,与杜命丧黄泉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被告没有及时全面履行医疗救治义务。从患者入院到2011年11月10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患者不能正常饮食,靠输液维持生命。期间被告未对患者进行钠元素化验,直到患者出现重度昏迷、呕吐不能进食等低钠综合症时才开始化验。发现缺钠后,在半个月中被告医护人员一直注射浓盐水补钠,但检查结果一直没有补上。
2011年1月25日,患者转入神经外科一时,两天就补上了。被告医护人员注射浓盐水,没有控制好时间和滴速。不仅没有达到治疗效果,对患者的身体又造成了损害。因为500ml浓盐水注射时间至少应在6小时以上,每分钟控制在20滴左右,对杜朝民这种重病患者,需要另开一路静脉注射而没有开。
  (4)被告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患者入院时,院方称一星期之内就可以出院。第一次开颅手术后,被告告诉家属手术成功。当家属问及后遗症时,院方告知说患者性格可能会改变,手术中从从未说过会危及性命。因此患者住院57天,花去医疗费17万多元后死亡,家属没有思想准备,无法接受这一残酷现实。

    总之,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被告医生先是不及时手术,接着治疗措施不到位,一错再错。最终使患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被告的过错行为,使原告饱受老年丧子之痛,至今难以面对。
   尊敬的各位专家,在医疗专业知识方面,我们患者一方是弱势。以上是我们咨询医疗专家了解到的情况。也许医院一方存在诸多过错,但我们还没有发现。我们寄希望各位专家的辛勤工作,公正鉴定。
  
   谢谢各位专家!

   此致
****司法鉴定所

                               
                               代理人: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
                                  党延珍律师
                                  201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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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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