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一表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住户验房交接表》《楼宇验收记录表》等验收意见表
完成永久水、电、市政及煤气、通信、通邮等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按原来的规定,商品房交楼时还要具备《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