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10、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11、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犯罪的;2、或者吸毒的;3、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经办人员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5、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享受下列待遇:
1、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康复费,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的伙食费,按东莞市标准由东莞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东莞市外医疗构成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按东莞市标准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有用人单位支付。
6、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东莞市社保保障局茶山分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
2、《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原件
3、工伤职工须提供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所有相关的诊疗资料复印件和原件(诊治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检查结果、相关的X光片、CT及MR片等);
6、本人近期4R伤情照片1张;
7、其他资料,根据实际鉴定情况而定,如委托鉴定的需提交委托书等。
六、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
工伤职工可在医疗终结后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可享受下列补偿待遇:
伤残级别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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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按月发放,非莞籍职工可一次性计发十年)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合 计 (本人工资) |
1级伤残 |
27个月工资 |
90% |
1级至4级伤残职工享受伤残津贴,不能享受就业补助金 |
15个月工资 |
42个月工资 |
2级伤残 |
25个月工资 |
85% |
14个月工资 |
39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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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伤残 |
23个月工资 |
80% |
13个月工资 |
36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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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伤残 |
21个月工资 |
75% |
12个月工资 |
33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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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伤残 |
18个月工资 |
70% |
50个月工资 |
10个月工资 |
78个月工资 |
6级伤残 |
16个月工资 |
60% |
40个月工资 |
8个月工资 |
64个月工资 |
7级伤残 |
13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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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月工资 |
6个月工资 |
44个月工资 |
8级伤残 |
11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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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月工资 |
4个月工资 |
30个月工资 |
9级伤残 |
9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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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工资 |
2个月工资 |
19个月工资 |
10级伤残 |
7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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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工资 |
1个月工资 |
12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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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
丧葬补助费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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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东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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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20倍计发 |
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按40%计发,其他亲属按30%计发(孤儿、孤老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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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评定伤残等级后由社保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由社保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支付。2、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3、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