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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勇律师《婚姻法》100问答一
来源:王汉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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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婚后买房,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下来,一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半归自己,法院如何判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如果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应准许离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婚后属于个人一方财产的股票产生的收益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本案不涉及天然孳息,通常认为法定孳息包括银行存款、租金收入、购买国债利息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股票的更换、炒作后的增值部分实际上和人为的脑力劳力存在一定关系,股权分红即不具有法定性和固定性,天生还具有不风险性。和股权分红一样均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另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夫妻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法定财产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

3夫妻一方婚前在银行个人存款10万元,请问该10万元的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婚前在银行存款10万元属于个人财产无疑,依据解释三规定,婚后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屋一套,请问婚后该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该房屋进行出租而产生的收益,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由于市场原因价格升高,该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是除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两种情形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投资经营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租金收入一般认为是法定孳息,因此按解释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它和经营投资性收益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投入智力或劳力,是否具有固定性等。房屋增值属于同一物的交换价值的提高,不同于孳息,应为个人财产。而房屋进行出租获得的租金,一般也认为是法定孳息,为个人财产。不过一方个人房屋婚后经过共同经营管理,出租获取租金,也不能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

5、婚姻存续期间,是不是就不能进行财产分割?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不允许分割的。但是依据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同时解释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做了两种情形限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符合解释三规定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分割共同财产造成对方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也规定,对共同共有人具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进行分割,

6、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但是丈夫瞒着妻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请问该第三方是否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须具备三个条件:一、转让时是善意的,二、支付了合理对价。三、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具备上述条件下,配偶一方一般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理由要求返还房屋,事后也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出售房屋一方赔偿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夫妻一方合法利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也应当登记在双方名下。

7、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房屋并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如双方最后分手,一方以该合同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己,请问法院是否支持?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制度。《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解释三规定,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在房屋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一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只要是未办理房屋过户,赠与一方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方即使拿着签订的赠与合同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其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8、甲婚前用个人名义贷款购置房屋一套,后与乙结婚,婚后因为乙没有工作,甲一直用自己工资偿还房屋银行贷款,请问离婚时,乙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屋?

解释三虽然规定了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产权登记一方应当就不动产的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是如果乙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是否就无权要求补偿呢?答案是否定的,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即使乙没有收入来源,但是甲偿还贷款的工资收入中一半是属于乙方所有,因此也属于解释三规定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乙方有权就婚后支付的款项和房屋增值部分(返还工资中属于自己的款项和增值部分)要求补偿。

9、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房改房,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解释二规定,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不予处理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

10、结婚时虚报年龄进而登记结婚,现在如果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受理?

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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