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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死亡赔偿金
来源: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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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有不少涉及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表述不尽一致。笔者愿与大家一起谈谈相关内容。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对于“死亡赔偿金是何种损害”的定性问题,我国法律对此表述暧昧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分别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则采分别主义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相互独立,突出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特性。学术界的相关理论更是百说争鸣,有精神抚慰说与财产赔偿说的论战,财产损害赔偿之下亦有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的争鸣。而笔者比较赞同德国学者克雷斯蒂安•冯•巴尔的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具体是对已亡受害人近亲属的损害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

分配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因为死亡造成的损害,无论财产的或是精神的,最终都由死者近亲属来承受。然而,在死者的近亲属中,并非所有的近亲属都能成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只有那些与死者共同生活在一起、处于同一家庭生计共同体中的成员,才能成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死者生前愿意承担扶养义务的人。

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自然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近亲属之间适当分配。

摘自: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郭疆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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