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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5-26 07:39 浏览量:1211

  

 

1.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2.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民事纠纷案

3.    株式会社倍乐生诉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小桂(上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4.    上海华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东盛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假冒“Danfoss”商标温控器行政处罚案

5.    亿曼公司侵犯“汇丽”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6.    邦信上海分公司以虚假宣传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7.    上海德珂斯机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8.    刘某假冒“UL”、“RU图形”证明商标刑事案

9.    吴某等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

10.  石某某等侵犯软件著作权刑事案

 

 

 

案例1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涉案作品《舌尖上的中国》系中央电视台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摄制的大型美食类纪录片,其在介绍美食的同时巧妙融入各地特色的文化和礼仪,表现了中华美食文化的博大精深和源远流长,并引发观众对各地文化传统和人生价值等方面的思考,有较高的艺术价值,播出后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享有较高知名度。中央电视台对其享有著作权,并将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2012年5月23日,原告申请公证处对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土豆网”(网址www.tudou.com)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行为进行公证。原告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在涉案节目热播期内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作品每集片尾均有中央电视台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中央电视台是著作权人。原告合法获得授权,应予确认。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全土豆公司于《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该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辩称其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就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有关实际上传者的信息属于被告掌控和管理范围之内,理应由其举证,其自行删除原始数据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大,被告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主观过错较大,侵权行为发生在作品热播期内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网站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金额。

该案由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用8千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获得终审胜诉。

    三、案件点评

    土豆网作为影响力较大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且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一、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社会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侵权网站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影响力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4.8万,有利于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促使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的自律和行业管理,顺应了依法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

 


案例2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纵向垄断协议民事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锐邦公司作为被告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已有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2008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2008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2008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锐邦公司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2008815日后,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的医用缝线产品订单,20089月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原告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理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相关市场是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用缝线产品市场,该市场竞争不充分,强生公司在此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支配力,强生公司采取涉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明显存在限制竞争的目的,本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在本案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并不存在明显、足够的促进竞争效果,应认定构成垄断协议。强生公司对锐邦公司所采取的取消部分医院经销资格、停止缝线产品供货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强生公司应赔偿上述垄断行为给锐邦公司造成的2008年缝线产品正常利润损失。据此判决强生公司赔偿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三、案件点评

该案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原告终审判决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在我国反垄断审判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二审判决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分析评价因素等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其分析方法与结论对推进我国反垄断案件审判和反垄断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

 


案例3

株式会社倍乐生诉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小桂(上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本案“巧虎”卡通形象于1987年创作完成,原告株式会社倍乐生通过受让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并将该形象用于幼儿读物等。1996年,“巧虎”卡通形象的动画、图书等幼儿用品开始进入中国大陆,经过原告大量的宣传投入,具有了较高知名度。被告一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巧克力杯等产品包装上印有手持不同食品的“欢乐虎”图案,还将印有“欢乐虎”图案的产品图案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以及刊登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被告二小桂(上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敖小平销售了上述带有“欢乐虎”图案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一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宣传册和公司网站上使用的“欢乐虎”图案与原告的“巧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相似,故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巧虎”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卡通形象在中国大陆地区,尤其在少年儿童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一的相关消费者亦主要为少年儿童,故其在产品市场营销时完全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巧虎”卡通形象。被控的“欢乐虎”图案中包含了“巧虎”卡通形象的全部主要特征,构成实质相似。被告一在其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擅自使用“欢乐虎”图案的行为,被告二以及被告三擅自销售含有“欢乐虎”图案的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被告一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株式会社倍乐生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合理开支人民币8万元,并且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被告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及保护。卡通形象与一般的美术作品存在关联性,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卡通形象是动态的,其在不同年龄段、不同场合背景下是千变万化的,但是无论如何变化,相关消费者一眼就能认出这个卡通作品,这种具有识别度的特征正是卡通形象的主要特征。本案中,株式会社倍乐生通过对多年来创作的多幅“巧虎”卡通作品进行归纳总结,最终形成了“巧虎”卡通形象的主要特征,法院对于其归纳的主要特征进行了认定。此外,本案所涉“巧虎”卡通形象的权利人系日本企业,且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该卡通形象在中国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原告主要将“巧虎”卡通形象用于幼儿教育,因此该形象在少年儿童及年轻父母中具有很强的识别性。被告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儿童食品,其面对的相关消费者主要亦为少年儿童。本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儿童食品上使用与“巧虎”卡通形象极其近似的“欢乐虎”形象,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并确定了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38万元的赔偿数额,严厉打击了此类“搭便车”行为,给予了知名卡通形象较好的保护。

 


案例4

上海华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东盛兴业进出口

有限公司假冒“Danfoss”商标温控器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4日,上海海关在对上海华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伊朗的10万个标有“Danfoss”商标的温度控制器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温控器质量粗糙、包装简陋,不符合正品该有的商品品质。经联系商标权利人丹佛斯有限公司后确认该批价值高达99.85万元人民币的货物为侵权商品。上海海关随即扣留货物并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中,上海海关得知类似商品在伊朗有较大的市场需求。与此同时,权利人企业也向海关反映了类似的情况。为加强对出口伊朗类似侵权商品的打击力度,上海海关对本口岸以往出口伊朗的相关通关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摸清相关商品出口规律,梳理出潜在的风险点,并在通关系统中设置相关风险参数,进一步加强对特定航线、类似产品的监控。一个月后,上海海关即通过风险参数再次成功查获芜湖市东盛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伊朗的7万多个标有“Danfoss”商标的恒温器,价值人民币54.7万元。权利人丹佛斯有限公司再次确认该批货物侵权,并申请海关扣留。

二、处理结果

上海海关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了侵权认定并分别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上海华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温控器10万个、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芜湖市东盛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恒温器7.05万个、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上海海关查获的侵权商品数量巨大、案值较高的系列侵权案件,也是海关系统查获的侵犯“Danfoss”商标权商品数量最多的两起案件。同时,也是海关运用风险管理手段查获系列侵权货物的典范。海关关员通过案件调查,结合海关风险分析系统进行信息梳理,深挖侵权风险线索,并利用高科技手段设置风险参数,从而能够在短时间内连续查获同类假冒侵权案件。此外,本案还是海关与权利人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侵权货物的典范。本案中,上海海关在查获首起侵犯“Danfoss”商标权案件后,通过加强与商标权利人的联系沟通,深入了解了伊朗市场类似侵权商品的现状和出口规律,从而为成功设置风险参数,连续查获侵权商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查获,得到了权利人企业及所在国丹麦驻沪总领馆的高度肯定,丹麦驻沪总领事颜安一行专程拜访上海海关,感谢对丹麦在沪企业的帮助和支持。这为树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做出了贡献。

案例5

亿曼公司侵犯“汇丽”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127月,上海市工商局闸北分局接到“汇丽”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的举报,依法对上海亿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曼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亿曼公司作为一家专门生产复合地板的企业,在明知“汇丽”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自20125月起,擅自在其生产的复合地板上使用与“汇丽”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汇丽多彩”商标,并销售给上海秋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翟某和邹某等当事人对外进行分销(已另案处理),非法经营额共计40余万元。同时,工商闸北分局对亿曼公司尚未销售的部分“汇丽多彩”复合地板送交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抽样检测,其中20个批次1951包复合地板在“表面耐磨,转”单项上未能达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亿曼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商标侵权和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根据《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闸北分局于2012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亿曼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侵权的不合格复合地板2081包,并处罚款人民币78余万元。亿曼公司对于工商闸北分局的处罚不服提起诉讼,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点评

“汇丽”注册商标系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所有。2002年“汇丽”注册商标在建筑装饰涂料和强化复合地板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由于“汇丽”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当事人亿曼公司在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复合地板上使用与“汇丽”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汇丽多彩”商标,其目的就是为了混淆和误导消费者,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汇丽”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其生产的复合地板产品质量不合格,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的查处给企图傍名牌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告诫企业要通过自主创新、加强管理来培育自己的品牌。

   

 

案例6

邦信上海分公司以虚假宣传招徕商标代理业务

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邦信上海分公司)为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事先收集受害方企业经营信息后以传真、电话等通讯方式取得联系,谎称有第三方正委托其将受害方企业字号、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并利用受害方缺乏商标法律知识,夸大商标抢注的后果,故意营造恐慌紧张情绪,诱骗受害方以高价委托其代理商标注册。同时邦信上海分公司在与受害方的联系中,宣称其是“商标局授权(服务)机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成立”、“是成立于1992年具有19年历史的环球互易咨询(控股)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等诸多不实内容来骗取受害方的信任。至案发,当事人邦信上海分公司利用上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诱骗8家企业累计委托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138件,共收取商标代理费24.2万元,非法获利7.64万元。

二、处理结果

2013年6月24日,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邦信上海分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上海市工商部门查处的首例商标代理组织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案件。针对该案涉及的商标代理业务专业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定性较难把握等实际情况,上海市工商局有效加强对办案单位的业务指导,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研究调查取证方案,加强案件情况分析,明确行政处罚依据,有效保障了本案的成功查办。本案的查处,对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上海工商部门多次在上海工商官方微博上发布警示,揭露商标代理的典型骗局,提醒广大企业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领导的充分肯定,总局网站专门刊登了该案件的查处信息。

 

 

案例7

上海德珂斯机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6月5日,CATIA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投诉,称上海德珂斯机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未经CATIA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7682楼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计算机内复制并安装使用CATIA软件。2013年6月26日,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7682楼的办公场所,当场发现在产品部34台工作使用的计算机中有11台存有复制、安装CATIA软件的日志文件。经调查及对现场提取的日志文件中发现:当事人自20086月起至案发未经著作权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嘉定区陈翔路7682楼产品部的5台计算机内复制、安装和使用CATIA软件5套,该5CATIA软件虽在检查当日被当事人产品部的员工人为删除,但日志文件中完整记录了当事人复制并商业使用CATIA软件的经过。而其他6份日志文件由于缺少必要的认定信息,故无法确定其侵权。虽然办案人员在查案现场并没有直接发现计算机中存在侵权软件的主程序,但从标签号为257811号计算机中所取得的日志文件里明确记录了打开并运行CATIA软件的时间、方式以及操作过程,且均涉及到当事人产品部的日常工作。同时,当事人在调查询问中也承认其工作人员确实删除过上述五台计算机中的CATIA软件。

    经当事人和著作权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该软件每套货值(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8万元,本案货值为人民币90万元。

二、处理结果

办案人员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擅自复制、安装使用著作权人的CATIA软件,并将侵权软件用于经营性的商业活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正常的软件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发后,经教育引导,当事人于2013年9月17日与著作权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与著作权人授权的软件销售商上海澜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以人民币54万元购买3套正版CATIA软件,并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软件服务费人民币36万元,共计出资人民币90万元,从而取得了该软件复制、安装和使用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与著作权人达成和解,获得了合法授权,市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7万元。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在当事人最初极度阻挠并将侵权软件删除的环境下进行取证工作的,难度很大。办案人员因地制宜,现场对当事人工作使用的计算机进行了非常缜密的排查,最终在当事人匆忙删除时忽略掉的CATIA软件运行日志中发现了当事人侵权的详细时间及过程,最终成功地固定了证据。同时在事后调查中针对当事人提出软件日志非本机生成的质疑,办案人员通过逐条分析日志的内容,将软件使用时间、生成图纸信息整理出来,发现与当事人工作场所的计算机信息以及相关工作图纸完全契合,最终在证据充足的前提下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处理决定。本案的成功查处为软件版权执法中未取得侵权软件主程序的情况如何取证、定性提供了很好的样本,为执法取证手段的多样化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有效保护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支持了软件产业的发展。


案例8

刘某假冒“UL”、“RU图形”证明商标刑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094月份起,被告人刘某作为被告单位上海源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UL”、“RU图形”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类)的权利人美国UL安全实验所许可,以本市闵行区联明路5556幢某室为经营场所,以本市松江区九亭镇易富路9982幢某楼为工厂,组织工人组装加工附有“UL”、“RU图形”注册商标的LED照明装置并对外销售。2013年3月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两地当场查获侵权LED照明装置共21万余组,并抓获被告人刘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二、审理结果

2013年10月2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假冒的“UL”、“RU图形”商标标识均属于“证明商标”。目前,“证明商标”是否能够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保护对象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本市尚无参考判例。该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面临在案件定性、法理依据、数额认定等多个方面的困境,争议颇多,较为复杂。

检察机关从三个方面确保了案件质量:一是全面查找法律规定、法理依据,以法理依据补充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着重对本案中“证明商标”与一般“认证标志”进行了辨析。经查明,本案中的“证明商标”系经合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应受现行《商标法》及刑法的保护。针对“证明商标”内部注册人与使用人权利分离的特征,结合我国采用的证明商标权保护模式的理论,找到权利注册人维权的法理依据。最后,检察机关收集了我国其他省市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有效判决作为参考。二是通过了解工业产品知识,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本案具有较强专业性,缺乏对专业知识的了解将会影响事实的判断。检察机关通过对比真、假实物及产品制造过程,揭露被告方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通过分析“UL”、“RU图形”商标的异同,准确认定本案犯罪数额,排除了辩护人偷换概念式的辩解。三是加强与侦查机关、辩方的沟通,提高庭审效率。本案系新类型案件,相关部门在搜查扣押物证过程中如果出现瑕疵,可能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检察机关通过与侦查机关的及时沟通,对该证据进行补强。同时,加强与辩方的沟通,在庭审前就相关工业产品方面交换观点,取得共识后在庭审中简述意见,就法律争议在庭审中着重阐述,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案例9

吴某等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10910月间,被告人吴某利用其在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药明康德的研发资料。20113月至6月间,被告人吴某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89个新型化合物结构式在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导致药明康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8万余元。

二、审理结果

2012年9月26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吴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本市首例涉及化合物结构式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本案被害单位为药明康德、辉瑞公司。药明康德是上海最大的制药、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器械研发外包服务公司,订单主要来自欧美国家,在全球处领先地位。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生物制药公司,总部在美国。如本案处理不妥,有可能影响药明康德的经营业务,将使药明康德乃至全国的同类医药研发外包公司的业务遭受重大打击,也将使得欧美国家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异议,甚至会严重影响中国整个医药研发外包行业的发展。

针对上述案件特点,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以案件庭审为办案重点,以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办案目标。事先充分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细致掌握行业特点,并围绕案件专业问题与专家一同进行充分论证。被害单位对案件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对办理过程中反映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非常认可。

    

 

案例10

石某某等侵犯软件著作权刑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6日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成功对涉及沪、粤、冀、豫、鄂、湘、苏、浙、川等91的“3.6”侵犯著作权案集群战役实施收网。20133月,虹口分局依托警社合作机制服务公安部打假行动,在走访辖区上海兴安得力软件有限公司时获悉该公司及其母公司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预算软件被不法分子破解、复制,并通过淘宝网大肆销售,造成公司巨大损失。虹口分局经初查后以“3.6”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并上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二、审理结果

201312月,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等8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共判处罚金人民币71万元。

三、案件点评

该案是迄今为止上海公安机关侦破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捣毁制售假冒窝点21个,查获待销售盗版软件、加密锁2万余份(只),作案用电脑32台,查证已销售盗版软件48.4万件,涉案金额968亿元。

由于上海乃至全国范围内侦办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的成功判例不多,特别是侦办涉及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例更是少见,因此可供借鉴的经验较少。而且对于侵权犯罪的认定以及犯罪网络结构的梳理,全部依托网络信息的获取和筛选,因此信息的获取和分析专业性非常强。本案又涉及较多省市,侦查、取证任务较重。但面对重重困难,虹口分局坚定攻坚克难、勇于突破的理念,从诸警种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业能力强、攻坚能力强、实战能力强”的专案力量,以传统的侦查经验与科技分析工具结合的方式,厘清违法网络层级,明确犯罪手法;始终保持“诸警种捆绑、跨区域联动、多部门协作”的合成作战思维,在上海完成破案的同时,实现对整条犯罪产业链的全面打击,为软件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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