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家庭矛盾不断。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性的动手打原告,原告为此多次受伤。2010年4月1日被告再次无理殴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故,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1年5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