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剑勇律师亲办案例
汽车租用合同的处理
来源:万剑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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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用合同,对于专门出租汽车的机构而言,一般有一份书面的汽车租用合同,均注明了租用汽车的主体、租金、时间等等。汽车借用合同,其实也属于汽车租用的合同范畴,无非碍于情面,一般无书面的约定。

针对该类关系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及纠纷,本人罗列并提出如下的处理预案:

一,没有购买强制第三者保险的车辆,不要对外出租,也不要对外出借。

任何车辆依法应当购买该类保险才可以上路,因此,购买该类保险就属于车主的义务。若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一般伤者均会将强制第三者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赔偿的限额为12.2万元】,这样伤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若您的汽车无强制第三者保险,固然,伤者就要认为车主没有尽到依法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义务。因此,无论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车主均会以此为由请车主承担限额为12.2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您没有多大的理由向租用人、借用人赔偿,将来租用人、借用人还是一句话“你为什么不买强保呢”。

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最关心的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关心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因。

对于车主而言,应当关心的是交通事故的原因,而不是结果。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被依法“拖走”,做痕迹检验。若因为车辆存在毛病,比如刹车失灵、转向灯坏了等核心的问题导致交通事故,则车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将要承担较大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汽车被租用提走之前,一定需要租用人出具一份验车的承诺书,用以证明:该车已经被租用人验收了,车况良好,无制动失灵等任何瑕疵。

三,车辆被租用、借用人作为犯罪工具进行作案,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如何索回?

属于犯罪所得,一定会被没收。究竟这是犯罪所得,还是作案工具。比较而言,属于犯罪所得,对于受害人而言,车主还容易要回;若属于作案工具,车主还需要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所证明的核心:1,自己属于依法以租车为经营的合法机构;2,与租车人不具有其他法律关系,更不具有合伙作案的行为;3,依法提供租用合同;4,依法提供租车人的身份信息;5,租车人的付款证明等。另外还要提供该车辆的保险证明、所有权登记证书、构成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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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万剑勇
  • 执业律所: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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