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明律师亲办案例
业主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责任谁承担?
来源:孙伟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8
浏览量:1419
      2013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为了能够依据合同规定,按照约定期限向业主交付房屋。在该楼体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便擅自决定向业主交房。

业主收房后,在装修期间该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这时业主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但开发商认为责任不在自己,应该由承包人来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到底由哪一方承担最终的责任?

开发商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可视为开发商对工程质量认可,且质量问题的出现也介入了开发商不合理使用的因素。因此开发商擅自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方不承担质量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承包人仍应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

4、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5、有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检验报告;

6、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档案;

7、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已经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使用。



部分内容转自:房地产纠纷审判实务与法律汇编。

以上内容由孙伟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伟明律师咨询。
孙伟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3好评数0
长春市吉林大路1333号虹场F座4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伟明
  • 执业律所:
    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7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吉林省-长春
  • 地  址:
    长春市吉林大路1333号虹场F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