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收房后,在装修期间该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这时业主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但开发商认为责任不在自己,应该由承包人来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到底由哪一方承担最终的责任?
开发商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可视为开发商对工程质量认可,且质量问题的出现也介入了开发商不合理使用的因素。因此开发商擅自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方不承担质量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承包人仍应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
4、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5、有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检验报告;
6、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档案;
7、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已经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使用。
部分内容转自:房地产纠纷审判实务与法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