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一裁终局的情形有哪些
龙岗律师事务所 陈浩浩律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争议标的金额小,标准明确的案件,实行一调一裁仲局制。
需要指出的是,第四十八条规定,员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终局裁决只是对用人单位而言的,用人单位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