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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用人单位耍花招 员工维权受阻

作者:钟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07-06 22:12 浏览量:1206

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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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用人单位耍花招 员工维权受阻

海口一劳动者遭遇企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起诉维权一审被驳回,已提起上诉

海口市民王微微在求职的过程中遭遇企业耍花招,用人单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各项社保。在工作了三年后,王微微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0万多元。海口龙华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微微的诉讼请求。王微微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记者 刘江浩

工作三年企业一直未缴社保

今年20多岁的海口市民王微微,于2008年7月到海南××服装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应聘。经审核被录用后,她被告知安排到海口国贸繁华区一专卖店工作,甲公司有关负责人口头约定由她担任主管职务,负责日常销售和店内管理的工作。当时,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王微微到该专卖店内工作后不久,发现专卖店内悬挂的是另外一家名叫海口××服装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营业执照。招聘王微微的单位,和王微微实际工作的单位,在法律上属于两家没有关联的公司。

心存疑虑的王微微干完1个月后,按照当初的约定领取了当月的工资。王微微了解到,甲、乙两家公司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平时由甲公司统一进货,由乙公司负责销售。

用人单位一直没有和王微微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各项社保。王微微在长达一年多的工作时间里,曾多次向甲、乙两家公司提出相关申请,但总是遭到拒绝。2010年6月,王微微选择辞职离开单位,并向海口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口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发现,甲、乙两家公司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关于“共同当事人”的规定。2010年11月,海口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王微微的仲裁不予受理。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王微微在收到海口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将甲、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王微微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用人单位与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签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3万多元、加班费3万多元等,诉请甲公司共赔偿她10万多元的相关费用,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王微微由乙公司招聘工作至2010年6月止,工资也由乙公司支付,显然,她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微微主张她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所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且甲、乙两家公司都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承担债权债务,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两家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龙华区法院经过审理,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王微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微微承担。

王微微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

钟敏律师指出,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本案的情节比较特殊,根据我国劳动类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正常的劳动关系只存在于一家单位,本案中实际上是一家单位招人,另一家单位用人,不属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单位的情形。只要能证明两家单位利用混乱的人事劳动关系并侵害劳周转动者的合法权益,两家单位就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钟敏律师提示广大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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