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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两女子挖人祖坟被判赔8千元

作者:钟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07-06 22:09 浏览量:1644

今日说法:两女子挖人祖坟被判赔8千元

来源:南海网-海南特区报
2011年06月12日09:01
“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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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两女子挖人祖坟被判赔8千元

事发海口龙桥镇;律师:因挖坟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讯 因为祖坟被挖的事情,家住海口龙桥镇的吴少英与符玉花、符梅英的纠葛与官司,前前后后闹了3年。日前,这起风波终于尘埃落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挖坟者符玉花和符梅英赔偿祖坟受损方吴少英8000元精神损失费。记者 刘江浩

两女子挖人祖坟引纠纷

据了解,2008年4月,符玉花和符梅英两名女子一道,来到龙桥镇的百某山上,挖掘吴少英家3个祖辈亲人的坟墓。时隔两天之后,符玉花和符梅英上山,再次挖掘吴少英家的祖坟。对于挖坟的原因,符玉花和符梅英称,百某山系她们祖先世代埋葬的地方,她们清明节上山扫墓时却在其祖坟旁发现别的坟墓,所以进行清理,不存在故意损毁他人坟墓的事实。

吴少英家的祖坟遭挖掘后,他多次找挖坟者符玉花和符梅英讨说法。对此,符玉花和符梅英坚持认为,她们在百某山上挖掘的实际上只是一个假坟墓,吴少英家真正的坟墓在别的地方,并不在百某山上。吴少英称,他家的坟墓是依据当地的风俗迁移到百某山,当地人一眼就能看出是坟墓,而符玉花和符梅英在明知是坟墓的情况下毁损就是对吴家的侵权。

后来,符玉花因为挖掘毁损他人坟墓遭受到行政处罚,被龙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符玉花对此很不服气,她被释放后先向海口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龙华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玉花随后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符玉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二审认为,龙华区公安分局未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违反相关程序,故确认龙华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两名挖坟者被告上法庭

虽然海口中院确认龙华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认定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认定事实清楚。因此,在该行政诉讼判决书下发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吴少英便将符玉花和符梅英告到法院,要求符玉花、符梅英赔偿其经济损失9000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定场所,是人们寄托感情、哀悼死者的客观载体,属于人们的特殊财产。符玉花和符梅英两次挖掘吴少英先人的坟墓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方的特殊财产,同时有悖社会公德、有违公序良俗,作为死者家属的吴少英遭受到了感情创伤和精神痛苦,所以支持吴少英的精神赔偿损害请求。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为3万元过高,赔偿8000元较为适宜;对于吴少英索赔经济损失9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举证,所以驳回;对于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挖人祖坟被判赔8千元

符玉花、符梅英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的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辩。一方面,双方对于坟墓的“真假”展开辩论;另一方面,双方对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展开辩论。

符玉花和符梅英辩称:吴少英只是单方面陈述,他因祖坟被挖一事抬不起头,却没有证据证明;而且,一审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认定吴少英家的祖坟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吴少英则称:挖掘、毁损他人坟墓在中国任何地方风俗中都是让人无法容忍的行为,这是对死者及其后人极大的不尊重。

日前,海口中院对此案审理认为: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以及针对“行政处罚”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符玉花和符梅英不仅损害了吴少英家的特殊财产,同时有悖社会公德、有违公序良俗等,因此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无不当。海口中院二审判决驳回符玉花和符梅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坟墓系特殊财产

任何人不得侵犯

钟敏律师指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般是指与特定的行为人或者对行为人自身具有重大意义及与特定事件相关联的物品,实践中,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骨灰盒、坟墓;2.结婚活动的照片或者录像制品;3.特定人的遗物、遗照、定情信物等。在我国,人死入土为安,立碑砌坟,已是传统习俗。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定场所,是人们寄托感情、悼念死者的客观载体,属于人们的特殊财产。如果遭到人为的破坏,将给死者的后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已故亲人坟墓作为其特殊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因挖坟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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