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在一定时期形成的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具备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重婚。下面,青岛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事实婚姻的介绍
【案情介绍】:
张某与何某于1984年结婚,当时去人民公社办结婚证,因客观原因人民公社未发结婚证给张某、何某,婚后二人一起生活并生育二子。张某在未与何某离婚的情况下,自2003年以来却与朱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一子。朱某明知张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张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分歧焦点】:
事实婚姻是否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何某并未办理结婚证,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张某、朱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何某虽未办理结婚证,但他们之间成立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张某、朱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苏州律师评析】:
张某、朱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1、张某与何某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且该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虽然1994年民政部新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做出了例外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1994年2月1日以后成立的事实婚姻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对待。该案中,张某与何某的事实婚姻成立于1984年,且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该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2、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案中,张某、朱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批复规定的情形。
张某与何某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其未与何某离婚,仍属于有配偶之人;张某自2003年以来与朱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张某与朱某之间也成立事实婚姻关系,虽然该事实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张某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成立事实婚姻,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朱某明知张某系有配偶者,仍然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成立事实婚姻,同样构成重婚罪。
为此,张某、朱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应以该罪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