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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怎么分配
来源:王祯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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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在离婚的案件中,涉及最多的问题就是关于如何去处理夫妻两人离婚财产问题。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方面还是比较多的,今天就核心的和大家分析一个案例,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让大家明白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今社会离婚率不断升高,离婚不仅涉及夫妻二人的分与合,更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所引起的争执最为突出,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发进行分析,希望最终可以公平、合理的解决这类问题。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承包经营权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马某(男)与被告任某(女)经人介绍于1998年相识,1999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气、吵架,原告曾于2009年1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原告于2011年8月24日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原告于2012年11月17日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个人财产有:四间主房、三间旁房(均为砖瓦结构),原、被告均无个人财产,原告与其父母、祖母。原、被告现在原告处的共同财产有现金存款268800元。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十里铺分社贷款100000元及利息。1999年原、被告共同承包可耕地3.86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合法权益不致因离婚而丧失。1999年原、被告与原告父母 、祖父母、妹妹七人共承包可耕地13.86亩(每人1.98亩,现原告祖父去世,原告妹妹出嫁),从被告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起被告即已享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村集体未与被告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之前被告一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不让被告继续耕种被告所承包的土地是不合法的,被告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由被告享有。
上面的案例介绍,相信大家对于离婚财产分配有些自己的感受了吧,每一宗不同的案例都有自己的特点,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要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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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祯
  • 执业律所: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A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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