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艳律师亲办案例
解读离婚到哪个法院起诉
来源:何晓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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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诉法规定,一般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诉讼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非军人一方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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