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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转售产品 欠款仍应归还

作者:张皓  更新时间 : 2018-10-24  浏览量:717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律师。

被告:王**

原告张**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1111受理后,依法有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1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皓、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愿告诉陈,自201211月份被告购买我的菜籽片38.32吨,价款87400元,被告于2013年春节前汇给我40000元,现欠47000未付,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7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我是给原告的朋友河南南阳的杨**帮忙,我把原告的货卖给了安丰饲料厂,原告张**和杨**因该案款项争吵,我便给张**出具借条,承诺年底付给张**,第二天张**就起诉我了。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王**在经营公司期间于201211月份从原告处购进一批菜籽片,累计货款87400元,2013年春节前被告汇给原告货款40000元,现欠47000未付,2013118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张**现金47400元(大写肆万柒仟肆佰元),王**2013118日”。之后,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7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菜籽片,事实清楚,被告虽然主张不认识原告,是给原告的朋友杨**帮忙把原告的货卖给了饲料厂。但被告认可货物是原告的,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47400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于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判决被告王**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货款47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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