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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司法判例
来源:秦安美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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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司法判例

同居时间长达11年,并且共同买了房子,分手后房屋归谁所有,最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能否适用这种情况?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审理了李先生就房屋纠纷起诉同居女友案。相关法律专家称,此案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屋既不属共同财产,也不适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李先生和延女士同居已达11年。据李先生介绍,他与延女士自1998年起,就共同生活并一起经营企业。2008年12月,延女士提出为了不让生意上的纠纷影响居住的房产,将二人于1999年购买并共同居住的房屋过户给延女士的弟媳张某。但是,过户的相关事宜以及合同内容,李先生都不知道。房屋过户后,两人仍住在诉争房屋内,直至2009年12月初双方出现矛盾。

2009年11月,李先生出售了诉争房屋中的部分家具,而延女士则指使张某以涉嫌盗窃为由将李先生举报至公安机关。直到此时,李先生才知道这套房子被延女士以54万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并伪造补充协议,证明张某连家具已支付房款100万元。此后,延女士于2009年12月更换了门锁,阻止李先生继续居住。

李先生认为,诉争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延女士与张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法庭上,延女士表示,房子当初就是她个人所买,也登记在她个人名下,与李先生无关。至于房里的家具,产权确实不清晰,所以才和李先生产生了纠纷。此案未当庭宣判。

庭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资深赵律师,他分析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从1994年2月1日起的同居行为,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权威律师介绍说,李先生与延女士的同居行为不是事实婚姻,那么他们在同居期间置办的共同财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般共同财产。在分割一般共同财产时,像家具和房屋,相关发票或产权证上写的谁的名字,就归谁所有,另一方没有所有权。如果另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也有出资,那么这种出资行为只是债权,只能要求对方偿还债权,所有权仍归对方。在所有权方面,既不是共同财产,也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出资者受益的规定。

当然,不同的案件情况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不同的案例特征也决定着不同的判决。请您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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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秦安美瑜
  • 执业律所:
    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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