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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鸭肉卷冒充内蒙古肥羊 辩称虽是假货但检疫也合格 市二中院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来源:司小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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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是吃羊肉的好时节,看到羊肉价格高,一些不法分子动起歪脑筋。近日,上海二中院对一起以猪、鸭肉冒充内蒙古肥羊卷出售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3名被告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
【案情回放】
20122月至20134月,李某将其从山东郓城购入的未经检验检疫的鸭肉卷、混合肉卷出售给曹某、张某。随后,曹某将猪肉卷及未经检验检疫的鸭肉卷、混合肉卷切片并贴上内蒙古肥羊卷、内蒙古羔羊卷等标签,假冒羊肉销售给饭店,销售金额共计8万元;张某则在广粤副食品市场摊位里将未经检验检疫的鸭肉卷、混合肉卷进行切片、包装,假冒羊肉出售给食品店,销售金额共计5.3万元。
20135月,3人先后被抓捕归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曹某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是,从李某处购入的猪肉中,有2吨猪肉卷是有检疫合格证明的。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以案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管勤莺: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曹某购买的猪肉卷虽有检疫合格证明,但仍属以假充真,因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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