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3
浏览量:2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6月26日




法释〔20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

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以上内容由李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春律师咨询。
李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330好评数11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大厦A座1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春
  • 执业律所:
    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91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大厦A座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