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夏冬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与员工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
来源:杨夏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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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证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根据该法规定,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即劳动合同),约定的不是民事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也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遵守公司的交易制度。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由民法调整,故对于以这以担保合同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遂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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