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来源: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7
浏览量:476

法〔2012〕1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发布的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42452(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62.65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62.65 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以上内容由李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春律师咨询。
李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330好评数11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大厦A座1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春
  • 执业律所:
    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91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大厦A座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