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
作者:唐雪榕 更新时间 : 2014-03-04 浏览量:788
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即进行交易,双方口头约定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相关的利息如何计算,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唐雪榕就以下面的案例说明这些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案情介绍】
原告XX有限公司因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95045元(人民币,下同),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9504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履行期满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判决,一、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XX有限公司货款195045元;二、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XX有限公司货款195045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唐雪榕认为,法院认定被告拖欠货款195045元属实。合法的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货,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95045元未付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送货单为证,且被告在庭审中对拖欠货款的事实也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504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2年9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广州合同纠纷律师认为,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案情介绍】
原告XX有限公司因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95045元(人民币,下同),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9504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履行期满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判决,一、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XX有限公司货款195045元;二、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XX有限公司货款195045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唐雪榕认为,法院认定被告拖欠货款195045元属实。合法的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货,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95045元未付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送货单为证,且被告在庭审中对拖欠货款的事实也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504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2年9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广州合同纠纷律师认为,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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