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雪榕律师
唐雪榕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专业领域: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5-6030-8603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广州律师 > 越秀区律师 > 唐雪榕律师 > 律师文集

将生前的财产遗赠给“二奶”的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唐雪榕  更新时间 : 2014-03-01  浏览量:1092

一、案情: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1980年结婚,婚后双方发生矛盾,王某于1988年起诉离婚,因张某不同意离婚,法院作出了不予离婚判决。王某与张某于1990年开始分居。
1995年王某与另一女子金某开始非法同居生活。2013年5月王某病逝,其生前立有遗赠,内容是:一、将位于A市的房屋归我那部分在我去世后归金某所有;二、我应得的工资、股权、稿费收入中属于我所有的那部分归金某所有。王某去世后金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将王某的遗赠财产交付自己,张某拒不交付。金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遗赠内容交付财产。
二、存在的分歧
现实司法审判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与之非法同居的金某,有悖公序良俗,遗赠行为无效,故应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遗赠是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处分的是其生前个人合法财产,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遗赠行为真实有效,应支持金某的诉求。
三、律师评析
经济纠纷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本案不应使用公序良俗原则。
首先,本案不应使用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院的综合性规则或者远离,是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的决定性规则。法律原则在时间中的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对某一行为,有法律规则可以使用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的情况,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一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协议办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医方以欺诈、斜坡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机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5、违法法律法规。。。。对于本案,王某的遗赠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本案不能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
其次,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王某在正常婚姻之外保养二奶的行为确实有违公序良俗。对这种行为应予以谴责。但是,值得讨论的是,是否因王某的这一先前的违法公序良俗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后的遗赠行为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呢?答案是否定的,王某保养了二奶与王某将遗产赠与给金某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两种行为时独立的。
二、对于本案的裁定不能违反法的价值和精神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是为了确保公民享有更大的自由。自由式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和最高的目标,法律史自由和权益的保障。首先,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将自己生前的财产赠与给其他人的权利,故法律应保护该权利。其次,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其他人或机关不能剥夺或干涉该权利的应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干涉王某行使这种权利。
综上分析,王某将自己生前的财产遗赠给金某的行为时真实有效的,应收法律的保护。

以上内容由唐雪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唐雪榕律师咨询。

唐雪榕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专业领域: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手  机:135-6030-8603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