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生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乱须改变
来源:陈玉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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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以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例,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732.8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399.86元/年。按照该解释,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一级残疾赔偿金均为19732.86元/年×20年=394657.2元,但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却仅为6399.86元/年×20年=127997.2元,仅为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32.4%。
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按此规定,从2004年5月1日起,广东省已经存在四个标准。它们是作为计划单列市的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的珠海、汕头以及广东省一般地区。就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一级残疾赔偿金而言,以2009年为例,深圳为534586.2元,同时也是全国最高的;珠海为418989.6元;汕头为250842.4元,比全省标准尚低143814.8元。而作为省会的广州和其他珠三角经济发达城市,按全省一般地区的标准(394657.2元)执行,赔偿标准与深圳相差139929元。
回到《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处并未明确以数个死者当中的哪个标准作为“相同数额”来确定赔偿数额。在存在多个赔偿标准的时候,容易引起争议。
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可见,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除了城乡居民标准之分外,还存在地域标准之别。为避免争议,司法解释应明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中的“相同数额”应明确为众死者中的“较高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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