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黎明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对2003版《商品房购销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修改的律师建议
来源:吴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5
浏览量:1498

一、关于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1.1本条第二项关于按套计价时房屋参考套内面积的约定,很可能是针对预售房的。如果销售的是现房,建议开发商将该项中“房屋的参考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内容替换为“乙方已对该房屋进行了实地勘察”。

    1.2 建议开发商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乙方须向甲方另行支付的设施费、代办费等相关费用,并声明该部分费用不包含在依据本条计算的商品房总价款中。

          二、关于第五条:面积误差的处理

    2.1本条第一款对采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面积发生误差时提供了两个处理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其中第二种方式对开发商较为有利,因此建议开发商尽量选择该处理方式。如果乙方不接受该处理方式,开发商可考虑与乙方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该款第三项的空白处作以下折中约定:“合同继续履行,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给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2.2本条第二款关于按套(单元、幢)计价销售,合同约定的参考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很可能是针对预售房的。虽然看起来对开发商较为有利,但却仍有可能在日后引发纠纷。因此,如果按套计价销售的属于预售房,建议开发商删除该款,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如下约定:“合同约定的参考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有误差的,合同继续履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总价款不作调整;面积误差比超出3%,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参考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的价格由乙方补交购房款给甲方;面积误差比超出3%,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参考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的价格由甲方将购房款退还给乙方”。

    2.3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面积误差比的计算公式:“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的参考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的参考套内建筑面积)×100%”。

        三、关于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果乙方是通过银行担保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建议开发商在本条第3项其他方式中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30%的首付款,其余房款通过办理银行担保贷款进行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将办理银行担保贷款所需的所有相关资料、证明、文件提交贷款银行进行审查,并按贷款银行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四、关于第七条:交付期限

    4.1该条规定显然是针对商品房预售的情形。如果开发商出售的是现房,则建议删除此条,与乙方另行约定。如属乙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开发商可与乙方约定:“乙方在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本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乙方”。如属以银行担保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开发商可与乙方约定:“在银行将发放给乙方的全部购房贷款转付给甲方,且乙方依法交纳完毕契税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本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乙方”。

    4.2无论是商品房预售还是现房销售,开发商最好能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订立如下条款:“房屋交付时,如果房屋或其设施存在轻微的质量或安装瑕疵,甲方对其进行检修、调整后,再交付给乙方,从而超过约定的交房期限的,不视为逾期交付,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关于第八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1建议在本条第一款第3项空白行增加一个备选处理方式:“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甲方决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的总房价款5%的违约金,但不再承担逾期30天内的违约责任;甲方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每逾期一天按    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如果属于银行担保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建议在本条第二款所留空白行约定:“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银行担保贷款所需的所有相关资料、证明、文件提交贷款银行进行审查,或未按照银行规定的期限办理手续,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甲方决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的总房价款5%的违约金,但不再承担逾期30天内的违约责任;甲方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每逾期一天按    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关于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建议在本条第一款第3项空白行增加一个备选处理方式:“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乙方决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的总房价款5%的违约金,但不再承担逾期30天内的违约责任;乙方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天按    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关于第十条:交接

        该条规定显然也是针对预售房的。如果开发商销售的是预售房,可在合同中约定以在报纸上(最好写明报纸的名称)刊登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须于公告见报之日起    日内,与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开发商可在本条空白处与乙方约定:“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交接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房公告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乙方承担;《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各项设施的保修期从交房公告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关于第十二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开发商可分别不同情况与乙方作不同的约定:

    8.1属于乙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条款:

    8.1.1产权登记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协助,并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

        8.1.2 产权登记手续由甲方代办,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代办费,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乙方填写的产权登记申请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资料后    日内,将产权证办理完毕并交付给乙方;甲方逾期交付产权证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8.2乙方以银行担保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产权登记手续由甲方代办,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代办费,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乙方填写的申请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资料后    日内,将产权证办理完毕并交付给乙方;若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逾期交付产权证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九、关于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9.1 该条第三款留有空白处,供合同双方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时的处理办法进行约定。建议开发商作如下约定:“本合同生效后至交房前,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经乙方同意,并向乙方支付按本合同第四条计算的总房价款5%的违约金、乙方已付房款部分的利息及乙方已经交纳的契税;非因甲方的原因,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四条计算的总房价款5%的违约金及甲方已经交纳的鉴证费,同时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已付房款部分的利息。”

9.2建议开发商在该条的空白处对相关的通知事项作如下约定:

     9.2.1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络,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后即视为收讫;

9.2.2任何一方改变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9.3建议开发商在该条的空白处加上乙方的声明条款:“

    乙方特此确认,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对于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9.4建议开发商补充说明:“甲方设置的任何样板房,仅供乙方在选择房屋户型及装修方案时参考,并不表明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一致。”

9.5《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这一概念较为模糊,具有较大弹性,审判实践中容易给法官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了避免争议,甲、乙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建议开发商采取列举的方式,与乙方补充约定如下:“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包括且仅限于以下情形:(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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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黎明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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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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