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律师亲办案例
志愿者扣车救狗已违反法律
来源:田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3
浏览量:1348

前几日,京哈高速张家湾收费站附近,一辆载有520只待宰狗的卡车被动物保护志愿者拦下,随后不断有志愿者“驰援”。经警方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调查,该车持有真实有效的检疫运载证明。张家湾派出所称,运狗车证照、手续齐全,没有扣车理由。但志愿者仍提出诸多质疑,拒绝放行。

这则新闻让我感到很沉重,志愿者们怀有关爱动物的良好动机,这一点不可否认,但是,他们的行为却违反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更可怕的是,他们对此并不自知,反而理直气壮。这种只要认为自己真理在握,就可以对别人指指点点乃至横加干预的心态,读者诸君是否觉得似曾相识?至少我不禁想起了十年浩劫当中那些以各种高尚名义摧残、践踏他人基本人权的当权派、红卫兵们。这种思想真是如出一辙,只是志愿者扣车救狗,所引起的后果没有那么严重而已。

然而,直接的后果虽然似乎并不严重,但是,两种情境下对于法律的轻视所造成的对法治精神和法治环境的损害,确实同样严重的。我国目前没有法律禁止运狗跟杀狗,只要手续合法,都可以进行相关的商业活动。也许有人要质疑:“允许杀狗的法律是不文明的,是残忍的!”的确,您有权利发出这样的质疑,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理念,但是,你的自由止于别人的鼻尖,您的思想不能干预比人的自由,“恶法亦法”,法律的修订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这样才能保证法治的安定性,若仅因为一个人或一群人不同意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去无视法律,那这个社会将是每一人都可以攻击每一人的丛林状态。

这些志愿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害他人合法商业权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将个人意愿凌驾于法律之上”。根本就是蔑视法律。应该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予以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起来,采取行动杜绝此类现象,维护法律的威严。

食用狗肉,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都是可以被接受的一种习俗,有人爱狗,这当然是好事,但因为你爱狗,就禁止别人食用狗肉,这无异于是法西斯做法,不可取。老子曾云,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自然界的生物链本身就是不涉及仁义的客观存在,若对其中的某个环节加以特别的保护,是否有些矫情?是否违背了仁爱普遍性的特质?是否也是一种歧视?比如,这些爱狗者们,你们为什么不去这样保护猪牛羊呢?他们就比狗更低贱吗,众生平等,为何他们就该被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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