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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如何主张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来源:杨祝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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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离婚案件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价值难以确定,且这些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的具体价值处于经常变动的不确定状态,造成了分割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对这类投资性财产的分割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且,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离婚时上市公司的股如何分割?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上市公司的股,即股权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记名股,这种股权不记载股东姓名,可以自由转让。离婚时可以直接对所持股份进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给与对方相应的补偿,或者将股抛售分割所取得的价款,达不成上述协议的,可以直接将股按份额进行分配。

离婚时,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收益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一方在婚内购买的股收益,不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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