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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来源:薛丽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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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夫妻忠诚协议?

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

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等等

什么样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是有效的,什么样的约定又是无效的呢?

在审判活动中,针对不同的条款法官会区别对待:

对不忠方净身出户的约定,通常,对夫妻双方无论离婚与否,出轨方放弃共同财产的忠诚协议有效。该类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签定的附条件合同,或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在约定条件具备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一方不忠,双方就必须离婚或丧失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无效。理由是离婚与结婚是自由的,所以不得限定条件,另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而对子女抚养权,监护权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此不得以约定的形式加以更改。

以上只是本律师的个人关点,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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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薛丽萍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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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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