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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及其他案件的律师费承担
来源:周雷修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8
浏览量:1206

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支出的律师费一般是不能要求败诉方支付的,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以下就是法律、法规、最高院的规定中关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规定: 

一、《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进一步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六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标的范围,除判决确定的数额外,还包括根据该判决须支付的利息、经法院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但不包括税收和罚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讼费是指经法官或者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中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诉讼费用。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请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六、《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据此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非在保险合同中进行了免责约定。而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实质上是免责条款。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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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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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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