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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单位订立无效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谭志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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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具体赔偿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损失,实际上和经济补偿金数额一样,也按照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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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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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6*********7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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