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解读
2013年11月1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是在《社会保险法》基础上,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作出的新规定。
为更好了解《规定》内容,我们以问答形式对《规定》作简要解读。
问题一:社会保险费范围?
答: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规定》第二条)。
问题二: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的时间?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第八条)。
问题三: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后果?
答: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规定》第八条)。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第三十条)。
问题四: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采取何种措施?
答:《规定》第四章
用人单位未限期补缴的,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
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该决定同时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 |
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
对抵押/质押财产进行评估,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签订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
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后,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以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仍未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问题五:职工能否监督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
答: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