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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来源:卢伟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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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发生的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若发生的事故没有车辆参与,则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常见的有各种汽车、摩托车。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重量超过40公斤或者设计时速高于20公里时,属电动轻便摩托车,即机动车。

所谓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车速小于20公里,整车质量小于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二、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供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及与此相关的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允许公共通行的地方。

1、公路,公路是指《公路法》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市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厂矿道路,即工厂、矿区等到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渡口衔接处的对外道路,凡是公众可以通行的,按道路管理。

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者楼房之间的甬道、机关学校或者单位大院内的甬道以及渡口区的等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的道路。

2、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以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为界,红线以内为道路用地,即指道路横断面上各组成部分用地宽度的总和。道路交通管理以红线为界,但商店门前跨越人行道上空建筑的走廊范围内按人行道对待,公路以边沟为界进行管理。

3、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的场地。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公共停车场是指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出供车辆集散的场地,是道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某一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不对外开放的停车场,不按公共停车场处理,属于非道路。

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含义的解释属于狭义解释,不供公众通行或者不作为公共道路使用的,不属于法律上的道路。所以,对不具有公共车辆通行特点的道路,其通行秩序由所在单位负责,交通警察没有义务维持该区域的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为了维护社会性的公共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和安全。因此,该法只适用于道路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的交通事故以及道路通行不受其限制。

但是,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处理。

三、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

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构成交通事故。

四、交通事故是指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事件

交通事故既包括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事故,也包括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意外事故,即主观上不一定要求双方或者一方都有过错。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一定要有过错在承担民事责任,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虽然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但机动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五、交通事故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认定

公安交管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及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及时报警,公安交管部门没有办法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没有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的索赔将面临较大障碍,特别是受害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障碍最大,因为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由交管部门对事故做出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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