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成律师亲办案例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来源:张万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9
浏览量:120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就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项  聘请事项

1、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任乙方律师作为乙方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并指派        为甲方法律顾问;

2、乙方承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聘期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3、甲乙双方有权调整本方之工作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以下内容律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1、为甲方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3、为甲方的业务策划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甲方草拟、制订重要项目的内部合约化制度;

4、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高层会议、企业策划、商务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办理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预测和项目投资论证等非诉法律事务;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帮助甲方建立劳动合同、人事管理体系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解答甲方有关劳动法的问题,并协助甲方处理劳动争议;

8、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非诉、调解、仲裁活动;

9、经甲方特别授权,签署、送达或接收法律文书;

10、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书;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指定法律顾问      为直接联系人,负责对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联系人为        ,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如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受聘期间,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约定。

2、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发生和甲方认为必要时,法律顾问应当应甲方要求到指定和约定地点及时处理法律事务;

3、为及时实施和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双方约定,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应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

1、双方确定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法律顾问费按如下方式支付:

(1)

(2)

2、法律顾问期间,除第二条第      项外,其他内容不再另行收费。

3、本协议第二条第     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时按争议标的额酌情和优惠收取代理费。具体案件可再协商,收费标准为;

(1) 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下免收代理费;

(2) 10万元以上-50万   %收费;

(3) 50万以上-100万按  %收费;

(4) 100万以上-500万按  %收费;

(5) 100万以上-1000万按  %收费;

(6) 1000万以上按  %收费。

4、甲方应将上述法律顾问费支付至如下帐户,且乙方应出具正式发票:

乙方户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帐号:

第七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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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成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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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万成
  • 执业律所:
    北京华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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