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2003年3月与一家服装加工厂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约定为工资每月2000元,每月休息4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2003年五月为服装旺季公司接到一家日本订单,货量大而且时间很急限期一个月必须加工完毕交货。由于是服装旺季很难招聘工人,工厂工人只能日夜赶工,工厂甚至给每个工人都加派了非常大的工作量。工人们每天加班到深夜致使工人们都疲惫不堪,有的工人甚至带病坚持工作。经过一个月的日夜苦战工厂终于完成了订单的要求及时交货。可是到了发没有放工资的时候工人们都傻了眼,明明是日夜的加班每天最少加班4小时,有时甚至加班6小时以上为什么辛苦工作了一个月到头来工资单上的数字丝毫没有改变。杜某非常气愤不解非要讨个公道,于是找到厂里问明原因,可厂里的答复确实,拒绝支付加班费,并解释你们是为了完成厂里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属于加班。工厂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8小时工作制,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都应该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工人加班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服装公司当然要支付加班工资。
具体加班费的标准我国《劳动法》第4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