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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场风花雪月的官司
来源:李延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2
浏览量:1492

那场风花雪月的官司(一)

忍不住要写那场官司,是因为本案经过一、二审先后六次开庭至今结局已尘埃落定,而我的心情仍不能平静。作为一个执业8年的专职诉讼律师,一个这样较小标的案件、(请恕我以涉案金钱的多少来作为衡量案件大小的标准,这也基本上算是律师行业的规则)案情也并算不上离奇复杂、胜诉的结果达不到轰轰烈烈,呵呵!自然也算不上我律师生涯的可圈可点之作。而本案在审理程序上及情感纠葛上却是几经周折、百转千回,不得不让人以案说法,用情感悟了!对了,忘记告诉大家只所以说那是场风花雪月的官司,是因为这是起情人之间的财产纠纷。

话说新世纪之初,美丽的女人小慧遇到了痴情的先生阿超,(为避免侵犯个人隐私权本案涉及到的人物均采用化名也请各位尊敬的读者不要轻易对号入座)两人基本是一见钟情,虽然双方已各自有了家庭,又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但是为了不同的革命目标,爱情的火(原谅我!暂时先委屈一下“爱情”这个神圣的词汇)还是熊熊燃烧了起来。小慧不但生的美丽,而且异常的聪明。他得知阿超在政府的某职能部门任职,虽然官不大但有实权,可以依靠职权谋取国家一些限购物资进行交易从中谋利。阿超虽然成了家,可人到中年的妻子为了家庭奔波劳累已渐渐红颜老去。如今遇到美丽如鲜花一样的小慧给他生命中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让不惑之年的他又重新激情澎湃。很快他就缴械投降成为石榴裙下的俘虏。在俩人确定了情人关系之后,小慧表示自己的丈夫是个老实人挣钱养家能力一般,希望阿超能利用其工作之便与自己合伙做生意。阿超欣然同意,于是官商合作之后他们很快就财源广进了。随着金钱的积累,阿超对小慧也爱到了难舍难分,声明一定要离婚与小慧百年好合,不离不弃!并且在与小慧相处的日子里阿超将小慧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将小慧的亲人当成自己的亲人,在钱财上更是从不设防。而小慧作为聪明女人既想保住自己的家庭,又不想放过赚取财富的机会。于是一边与阿超周旋,一边暗暗的将两个人生意中共同挣的房屋、车辆、现金、货物等价值数百万的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终于有一天小慧功成名就,再也不用阿超这块暂脚石了。而这时离了婚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阿超还依然痴情不改,除了小慧和她名下的财产阿超已经一无所有,成了小慧名副其实的拌脚石。小慧开始先暗示后来公开推牌了,时过境迁阿超不得不默默地面对人财两空的现实。但出于痴情人的一片痴心,阿超放弃了与小慧去计较财产的想法。这本是这个痴情男人最后为自己心爱的女人所作的付出,也是这个男人仅有的全部。至此双方本可在各取所需后了结这份情缘,各自开始新的生活。但是人啊!总是要有那么多的欲望和贪心,一个“贪”字将两个曾经“相爱的人”推向了法庭,向公众展示了“问世间情为何物?”的那份孤独无奈的苍凉!

案件的起因是房子,前面说到阿超没有计较小慧拿走了二人几乎全部的积蓄,其中包括大连购置的两处房产,但阿超现在住的一处平房曾是小慧为了生意方便暂时借给他住的,与大连的房产相比这处房子地处偏远,价值和增值比例自是没有可比性。后来小慧也许诺过这处平房就让给阿超了,可在事隔两年之后当这笔唯一留给阿超的财产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小慧却反悔了。这意味着阿超将失去唯一的落脚之地,离婚时阿超可怜妻儿,将家中的房子和财产全部留给了他们母子,这一次如果再放弃这处房子阿超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眼看自己人到近知天命的年纪了,原本的工作职位也因政府限购能源等政策变化而渐渐有职无权了。历经变故,先后失去家庭、失去财产、失去爱情、现在又要面对夕日情人的贪婪面目,阿超义愤至极找到律师所来咨询,想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了解全部涉案争议的财产状况,及查证相关证据线索,我发现大连两处房产中有一处是以阿超名义购买的,可是早在三年前就由阿超经公证授权委托给小慧对外出售了,当时所得款项阿超并没有及时主张归还,在二人分手时一并被小慧侵吞了。另外还有两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是用其他朋友的名义在工商注册登记的,该企业后经政府动迁所得的价值N万补偿款也被小慧单独领取据为己有。只有这两处财产争议还有诉讼的可能。其他的财产都已经转至小慧名下,既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权属争议也无法证实阿超系财产共有人。

经过阿超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在制定了严密的诉讼方案之后(做为诉讼律师诉前制定三套诉讼方案供当事人选择是我的执业习惯,这样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可是好处多多,呵呵!这可是我独家秘籍本不外传)我对这两起案件均以返还财产为案由同时向人大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诉请人民法院对已经律师调查确认权属的小慧名下位于大连的两处房产和两台车辆给予查封作出诉前财产保全。(我喜欢保全并非因此多收律师费,而是因为保全最大的好处是帮当事人控制执行难的风险,以防官司打赢却拿不到对方的财产)为了保证合伙企业的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阿超特意去异地请求曾经代其注册为合伙企业负责人的朋友出面协助诉讼,其朋友答应帮忙并出具了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阿超全权处理此案涉及到的返还动迁补偿款财产争议。至此诉讼之初的全部案件材料和手续办理妥当,只等一切就续后进入案件实体审理程序。突然间接到法院电话,说当事人提供的诉前保全申请被执行局给退回来了,急忙赶去法院问明原因,说是当事人提供用来作诉前保全申请担保财产的存折上近百万元存款竟然不翼而飞!弄得我一时恐慌迅速回忆办理手续上是否存在差错,左想右想没有问题啊!是我亲自带着当事人和保证人拿着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一起去法院办理的手续呀,当时还特意看了银行的工章清清楚楚的盖在存款额上面的呀!给当事人打电话吧,当事人讲自己也搞不清楚,于是告诉当事人马上去银行问询,折腾了一天终于弄明白了,原来当事人和保证人去银行存款时,银行客服人员见存款额度大,就说服当事人办理了一项所谓理财项目。当事人并没有搞清楚这个所谓的理财项目是要把你的存款划走到银行账户后才能产生利息,糊里糊涂就签了合同。说是银行客服说不影响存折内款项的使用。说点啥好呢!哎!带着从银行重新办理解约后的存款证明,我又笑容满面去了法院,呵呵!心理想的是脸皮厚点吧没办法,平时不出错的时候办个诉讼保全都艰难,何况现在是撞着人家枪口上了。接受了法官及书记员的批评及保证下不为例后,我带着心存的感激重新办理了保全申请手续。可算是松了一口气,回去等消息了,没几天接着法院通知,这次所有保全手续顺利办理完毕。也接到了法院开庭通知。庭前准备了详细的法庭质证及答辩提纲(无论案件大小这一工作习惯一直坚持了八年了)正准备庭上正常发挥呢,又被法院通知去一下,明显感觉书记员口气不对,呵呵!小跑着赶去,这回是庭长传唤,而且是语重心肠,努力地听了半天才明白,是对方当事人投诉我伪造证据。问题出在那个挂名的企业负责人身上,他是一个女儿嫁了两家,想两面做好人,阿超求他出面他答应了,出了法律手续。而小慧接到法院传票后直接找他来问兴师问罪时他又怕得罪人,所以又否认了自己亲笔签字授权阿超的事实。小慧因此来法院投诉指控对方律师(我)和当事人共同伪造证据恶意诉讼。这回我用不着努力回想什么了,直接和庭长交底说“如果被告坚持说我们伪造证据的话我可以向法庭出示书证原件并要求作出司法笔迹鉴定。”(不作伪证,不收黑心钱,这是执业之初我为自己订下的规矩至今没有过例外,呵呵!因此俺至今还是个温饱型的律师)这样又交涉了几个回和,我在法庭亲眼见到了那位传说中的美女和他带来的那位挂名负责人。美女的美丽自是不必说了,同是女人同样的年纪,我在心底里不得不叹了口气!负责人的眼光有些闪烁游离不肯与我正视,其实他的出现早在意料之中,但他的背信弃义还是让我略感意外。他在向法庭详细陈述了如何被阿超“骗取”签字授权的过程之后提出了撤诉申请。就这样这场官司还没打就夭折在起跑线上了,很可惜啊!作为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人的阿超因为缺少了法定的主体资格,又欠缺了合伙期间的出资证据,现在又没了朋友的帮助,诉讼的前景艰难了!但已收集的证据和可变通的诉讼方案正在筹备中,新一轮的诉讼攻略正在异地渐趋成熟。我们暂且祝福我的当事人经过曲折的道路奔向光明的前途吧!

终于在春暖花开季节的一个春意阑珊的下午,针对房子的案件我(出于大家都能理解的原因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出现)和美女正式对簿公堂,除了美丽的身姿和容颜,她的自信和勇敢也是我无从想像的。但我只能说无知者无畏!在我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后基本案件事实已浮出水面,房子的原始购买合同、发票、授权代为出售的委托书和公证书、代为出售时小慧与购房人再度签属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记载的出售价格,我方所主张除去贷款后应返还的房屋价款X万元的所有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一致证实了小慧代售房屋和没有归还房款的事实。原本以为美女会请个律师来出庭我可以尽可能简练的说些法言法语,可是被自信冲昏头脑的美女竟然自行答辩,结果是语出惊人,美女说:“房子确实是原告出资首付买的,但是他买完就后悔了,又卖给我了,是在X年X月X日一次性向我支付的X万元购房款,所以后来我把房子卖了,原告才会帮我出手续的。”法官问“被告你主张与原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证据是什么?”美女答:“给原告房钱的时候我丈夫和妈妈都在场”(直系亲属啊!法盲都明白这不是什么有力证据)事实证明美丽的女人最终因此付出了败诉的代价。本以为这样简单的审理形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过一次庭后就该有个公正的结局了。谁知风云突变,法院通知二次开庭说是美女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于是新一轮质证开始时我看到了一份所谓原告签名的C余万的欠条,当然债权人是小慧。事发突然,在案件受理之初我和当事人就此处细节有过核对,当事人并没有告知我有欠款这样的事实。于是法庭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一,当事人没有亲自出席法庭对新证据的真实性暂提异议,二,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即使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应当由被告另案起诉而不是在本案中直接合并审理,因此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三,被告提供所谓债权证据并不符合反诉的法定条件,法庭更不应未经被告反诉直接审理该笔债务纠纷。但无论怎样为了清除以后诉讼过程中的障碍,这件事情必须查证真伪,于是我请求法庭休庭给予在外地的当事人时间让其亲自出庭核对证据。下了庭出门给当事人打了个电话问他那欠条是怎么回事?可是他竟然再一次不清楚了!把欠条复印件传真过去给他辩认他依然说想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我无语了,那只有法庭上见了。好在没过多久当事人把电话打过来说,想起来了,因为所谓欠据上明显有被涂改的痕迹,据当事人回忆这是一份原、被告合伙经营期间的对账凭证,被告将其时间、金额等三处内容加以涂改和添加,并巧妙借用了原告在对账单据上的签字形成了所谓的欠条。经过再三与当事人一起核对辨认,最终我带着书面的笔迹鉴定申请书二次出席法庭。为了能够澄清事实,这一次我动员我的当事人和我一起出了庭。

“分别已经五年整,我的姑娘可否安宁?”出庭路上我一边开车一边在脑海里放北国之春这句歌词,因为旁边就是既将见到曾经为之付出一切的心上人的阿超,我体会着他现在的感觉应该不只是这些还有一些难以言表的酸楚吧!(抱歉!我总是逃脱不了女人多愁善感的本性这可是律师执业中的大忌)车窗外,骤然下起的瓢泼大雨更是进一步烘托出当事人百感交集,纠结万分的心情。开庭还是很顺利的,除了曾经的情侣对簿公堂时翻脸无情的那份尴尬外,我们针对被告的所谓欠条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并表明如果对方坚持欠条真实性,我方愿意申请字迹鉴定。再则我又在当事人提供的部分合伙经营期间账簿中找到了一张和那份被涂改的对账单真实情况相对应的记账凭证,更巧的是这份账单上也有被告的亲笔签字,总金额是C余万。在强大的对抗攻势下,被告终于向法庭承认了自行涂改对账凭证的事实,却仍然在无理狡辩。二次庭审结束前我再次向主审法官提出关于合伙经营期间的财产争议不应与本案一并审理的观点,得到的结论是法官和我一样是个执着的人,呵呵!因为在此之后本案不停的开庭接二连三的由被告提出于本案无关的合伙期间的往来汇款凭证和发货凭证。本想置之不理,怎奈我对法庭抗辩依然是一往情深,(我喜欢那份对工作执着和认真的感受)最终还是有一说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了。

在一个秋高气爽的时节里,我们等来了本案的第五次开庭(此时因为本案已超过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不得不转入普通审理程序),基本上该说的都说完了,该对的都对完了。而这个时候美女聘请的律师却出现了,他是个外表斯文内心坚强的人才,话语不多但招招在点,第一,他提出了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第二,他承认了房屋代售事实,但提出关于代售房屋的装修损失及其他几项有可能进入损失事项的全部支付证据,并要求给予扣除。第三,他单独出示了一份被告给原告的D万元汇款证据,时间发生房屋代售之后,主张此D万汇款系被告代售房屋后的转汇款应予扣除。一经出场我就知道遇到了劲敌,赶紧加强防守巩固战果。心底还是为对方律师暗暗叫了声好!感叹中国律师工作的价值不该在这样的境况下才来体现。好在前面由于被告的无知引导案件的方向已偏离正轨,否则这种以退为攻的打法如果是在此案第一次开庭答辩时提出,还真是胜负难测!我得感谢美女在前面所犯下的错误,以助我事半功倍的打退了斯文的同行。我的抗辩观点是第一,关于时效问题因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被告又无证据证明原告曾经主张还款的事实,故原告可在知道或自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随时主张权利。第二,所谓损失票据基本上都是以原告的名字签属和出具的,不能以此来确定是被告支付的相应费用。第三,关于还款问题前面被告已自行表述了一次性支付X万元的购房款,无需再向原告还款。现又主张扣减D万元于其自己的主张自相矛盾。下了庭与对方律师握手言欢(多年来养成了习惯尊重理解同行就是尊重理解自己)之后就是耐心等待,终于大约在冬季的一个清晨接到了宣判通知,其实心里一路忐忑着去领取判决书,因为经验告诉我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如果不是人为因素的介入不可能以这样的方式去审理,并且是在一审最长审理期限六个月的最后一天才下判决。庭外等候近一小时后执着的法官面露释然地带来了我期待的判决。我们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除了一小部分利息损失外,全部得到了法律支持。之后得到的消息是被告上诉,两个月后本案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结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站在冬日的阳光下我的心情分外的轻松,法庭是没有硝烟的战场,这里较量的不仅仅是法学理论和律师办案的诉讼技巧,更多的较量在于司法公平和公正。

阳光散落在心底哪怕那仅有短短的一米!这温暖足以支持我继续坚定的前行。同时希望能以此文警醒千千万万个小慧和阿超“生命是一场因果的轮回,无论是财富还是情感,请别在超越本该守候的,珍惜已经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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