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富律师主页
李明富律师李明富律师
139-8595-8525
留言咨询
李明富律师亲办案例
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
来源:李明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2
浏览量:1694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权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李明富作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一审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赵某故意伤害骆健一案的部分事实认定不准确,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骆某与赵某打架的起因起诉书认定不准确。起诉书中称“因地界一事发生争吵、抓打,赵某用镰刀将骆健……砍伤”。根据卷宗显示,双方针对地界有分歧属事实,然而,事发当天,双方发生打架的起因并非系争地界而起,而是因为赵某家的板栗树被砍一事而起,证据有:卷宗赵某的供述“我女儿跟我讲‘骆小某(骆某)在对面砍我家的板栗树’”,代良英(骆健之妻)在卷宗的陈述“我拿着手里的一把斧头去砍那地里的一棵老板栗树,我正在砍时赵某和她女儿周某去那里问我‘为什么要砍我家的板栗树’”以及周某的陈述“我听见有人砍树子的声音……从屋里出来看见骆某正拿着斧子砍我家对面山上的一颗板栗树,我就和我母亲去……板栗树那里……。骆某的媳妇也在场”。由此证明,事发现场四个人中三个人对起因的说法基本一致,双方系因赵某家的板栗树被砍一事而发生争执,而起诉书以“双方系争地界发生抓打”的认定与客观事实有偏差。虽然打架的起因对案件定性并无直接影响,但是却反映出了在认定事实上的倾向性,辩护人认为至少在认定打架起因的问题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样才能客观准确的划分双方各自的责任。

第二骆某和赵某系谁先动手打谁的事实认定不清。根据赵某的供述,其到达现场后,女儿周某因看见自己家的板栗树被人砍后,就用刀去割骆健种在赵某家地里的杉树苗,继而被骆某用木棒殴打。赵某自己前去理论又被骆某用木棒殴打,继而还被踢了两脚后才用割树苗的镰刀挖伤骆某。周某的陈述(详细略)“骆小某说了一句就地里上来,用木棍开始打我母亲……”。另外,在卷宗108页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中的说明“因砍树一事发生争吵,尔后骆某用木棒将赵某和女儿周某打伤,此时,赵某拿起镰刀……将骆某砍伤”也得以应证。也就是说,本案中系骆某先出手殴打周如美及赵贵珍,赵继而用镰刀将骆健砍伤。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没有骆某对赵某母女的殴打行为,本案可能仅仅是一个民事侵权纠纷,那么一系列的严重后果显然能避免,本案的被告就能避免科刑。辩护人认为,虽然故意伤害罪系结果犯,但起诉书对于这么一个重要的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难免在对被告量刑时会有失偏颇。

其次,本案被告人赵某存在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本案中骆某存在明显过错。对本案的起因,骆某的陈述前后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其说法不可靠,本案系骆某事先砍赵某家的板栗树引起。原因有:其一、骆某在卷41页的陈述“我听见我媳妇……喊我,因我在我家下面那里有点背,先喊两声我没听清楚,第三声时我才答应她”,而卷宗44页其第二次陈述为“我听到我媳妇在我家对面山上喊我,她是带着哭声喊我的” 。前面其陈述因地方“背”,所以喊了三声才听见,并未提到哭泣的事情,而后面的陈述却是说直接就听到了喊声,并且还听到了哭声,证明两次陈述其所在的空间方位(至少是离事发地距离)并不一致,而事件就仅此一次,其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之处。其二、骆某在卷42页讲到其到现场第一时间是跟赵某理论地界的问题,而其在卷44页却讲其到达现场后,首先是问其媳妇“为什么争吵”,说法不一。并且骆某声称其媳妇叫他上去是她媳妇说肚子痛,且其考虑媳妇快要生孩子才“赶紧上去的”,而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是与赵某理论或是问其媳妇“为什么争吵”(两次均系骆某的陈述),反而并不关心怀孕的妻子肚子疼的问题,这本就与常理不符。所以说,骆某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说法不可靠,光凭其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关于骆某砍赵某家的板栗树是本案的起因一说,辩护人在前面的辩护词中已提及,系赵贵珍及周如美,还有骆某的妻子的陈述基本吻合,结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报告而得,依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本案系骆某殴打赵某母女在先,是其殴打行为引发赵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其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对赵某从轻处罚。  

关于骆某先出手殴打赵某母女的事实,辩护人在前面事实认定部分已加以阐述,在此不再重复。因骆某过错在先,对于赵某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赵某主观恶性较小,并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并自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从轻处罚

第一被告人赵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1.被告人主观上为间接故意,依法应从轻处罚。

事发时被告人主观目的是要阻止骆某的侵权行为,被告人并无犯罪蓄意。被告人被持续的殴打后,把骆某砍伤是被告人控制不住情绪所致,骆某被砍伤后被告人便停止侵害,说明最后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是被告人积极追求和希望发生的,应为间接故意伤害,依法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受到殴打,被激怒后把被害人砍伤,充分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被告人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事发后,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客观上积极到当地政府及派出所讲明情况,一审前主动交待案情,结合今天庭审积极认罪的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被告人不但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当庭表示其自愿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会见时,被告人赵某明确表示被害人在其受害范围内对经济损失的合理要求,借钱都予以赔偿,充分体现被告人对经济赔偿的诚恳态度。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害人骆某事先侵犯他人财产权利,且先动手殴打被告人母女,具有严重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较为轻微。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为诚恳,并自愿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充分体现其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具备一贯淳朴本分的农村妇女本质,经过几个月的拘押与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最后,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表明其已不具社会危害性,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虑,鉴于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对于被告人施予缓刑予以惩戒为谢!

辩护人特作如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评议该案是给予充分考虑为谢!

 

辩护人:权衡律师事务所

李明富

2011年4月20日

以上内容由李明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明富律师咨询。
李明富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14好评数13
贵州省兴义市汇金中心A栋写字楼13层5、6、7、8号
139-8595-852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明富
  • 执业律所:
    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3*********6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贵州-黔西南
  • 咨询电话:
    139-8595-8525
  • 地  址:
    贵州省兴义市汇金中心A栋写字楼13层5、6、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