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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技巧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5
浏览量:4139

离婚调解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婚姻走到尽头时想调解离婚,而不愿意去法院,原因有两点:一、觉得去法院丢面子,或是对法院不信任。还要花钱请律师,成本不划算。二、想想以后总要见面的,不想撕破脸搞僵关系,调解离婚为双方都留了点面子,今后还可以相见。

平心而论,调解离婚确实比诉讼离婚好,在我代理离婚案件这么多年中有这样一种体会,诉讼离婚可能没有绝对的赢家。调解离婚对双方感情割裂的损耗可以降到比较低,今后在履行探视权等方面也更温和流畅。实践中调解离婚时一门艺术,对律师和法官而言,调解离婚的难度远高于调解经济纠纷,因为双方的诉求往往有不可分割性,例如孩子抚养权,都想要孩子怎么办,总不能把孩子一分为二吧;再例如一套住房的分割,都想要这套房子怎么办,总不能离婚后还同居一室吧。至于感情谁对谁错,更是一本长篇电视连续剧,每个当事人都恨不得向律师和法官说上几个小时,以发泄内心的委屈和愤恨。在调解离婚中要注意什么问题,笔者接下来分别从当事人、律师、法官角度来做一个经验性分析建议。

首先,从当事人角度分析,在调解离婚中要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在发现离婚不可避免时,一般都会找对方先协商离婚。常见的错误有以下情形。

一、在对方有资产、隐匿资产的情况下急于提出离婚,造成对方察觉离婚风险而转移财产。

有些女士找我咨询时往往说对方隐匿了资产,自己对老公开的公司做的生意什么都不知道,银行账号不清楚(这比较常见)、公司在哪里注册都不清楚。这些女士一旦发现男方有婚外情等就觉得无法接受继而立即提出离婚,男方一发现她有离婚意向后就加速转移财产。等到可怜的太太们找我咨询时一问三不知,再到法院起诉时也往往因为没有财产线索而陷入取证困境。

为此建议这类情况的当事人不要急于协议离婚,而是先找律师咨询请教诉讼策略、调解策略、尤其是收集证据策略后再找合适时机协议离婚。

二、对方性格偏执暴躁,却一再坚持协商离婚。

婚姻双方如果另一方非常偏执暴躁,往往意味着离婚调解很难成功。偏执者往往觉得自己什么都是对的、别人都是错的,你不能对他(她)说半点不是,只能顺着他(她)说才可以。这对于协商离婚的另一方来说是非常难过的事情,真是非常痛苦。有的当事人甚至出现过极端悲剧。2011年进贤王某曾找过我咨询,他妻子脾气非常暴躁性格极端偏执,我建议他调解离婚无果后立即起诉离婚,结果王某在回家再一次调解时被他妻子用硫酸毁了容,此事一时成为进贤街头巷尾热议话题,并被《江南都市报》报道过。在此奉劝一句,明知山有虎,不能偏向虎山行啊。

三、协议离婚时过分纠缠于细节,不考虑整体大局,错失调解机会。

现在南昌很多夫妻离婚时想把唯一住房过户给孩子,以避免夫妻争执。前段时间有一个咨询者的离婚协商中就错失了一个机会。他当时和女方协商将房子过户给女儿(房产证写了男女双方名字,且婚后购买,故属共同财产无疑),女方同意过户给女儿,但提出要青春损失费3万元。男方想到女方要什么青春损失费就来气,说这是无理要求,又找了个律师咨询。那个律师可能急于接案子赚钱,就一个劲鼓动他要坚持原则,不能同意什么青春损失费,那位律师说女方提出青春损失费的主张肯定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此观点理论上没错),加上房子的购买款又是你父母出的,凭什么分她一半?这位男士脑子一热,就坚决不同意给3万元。女方一气之下就去南昌县法院立了案。经人介绍这位男士找到我咨询,我分析案情后为他错过了一个调解机会惋惜。事实非常清楚,如果法院判决,男方要给女方一笔不少于20万元内的房产分割钱款,既然女方都已经同意孩子归男方、房子今后过户给孩子,那么男方支付女方3万元哪里会吃亏呢?!这就是没有大局意识,盯着小账算计的错误。

另有一例,某当事人在和丈夫协议离婚时,男方已经勉强同意儿子归女方抚养,但提出要一个月内看望四次以上。女方认为一个月探望四次会影响自己生活故而坚决不同意。女方提出在离婚协议中要写明每次看望的时间、地点,甚至提出超出时间要支付违约金。男方终于被这些苛刻条款激怒愤而起诉。结果男方通过我赢得了孩子抚养权。女方为此上诉乃至申请再审,一年多不停的诉讼使她筋疲力尽。

这位女士后来可能会悔恨当初在协议时过于苛刻,盯着一丁点问题而忽视了整个大局。

四、一味节省律师费、在离婚协议中留下漏洞。

有些当事人出于经济考虑,在就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向我详尽咨询后,舍不得再花钱请律师写离婚协议。自己在网上复制一个版本写一个离婚协议。如果是一般的离婚案件应该没有很大问题,我说的一般离婚案件是指双方争议财产不是很复杂的案件。如果双方争议财产比较复杂,例如涉及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按揭还贷、双方有一方在单位有集资房在建等情况时就需要慎重起草文书,最好找律师代书。

20133月,张女士找我咨询离婚诉讼,其与丈夫协议离婚的核心内容是男方同意将其单位在建集资房转让给女方。张女士就担心这种协商条款被男方钻漏洞,就想找我写。我在听取其背景介绍后说明此项代书费用价格,张女士有些犹豫,就找了别的收费相对较低的律师代书。三个月后她又找到我,原来她前夫在离婚后又反悔将集资房转给她,并向法院起诉。法官在她领诉状时透露了一些看法,即法官认为这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问题对她不利。张女士找那个律师理论,那位律师死活不承认自己写的协议有漏洞。无奈之下张女士又找到我。我看了那份离婚协议后发现确实有硬伤,要在诉讼中争取法院支持这份分割协议确实有难度。这个案子后来我指导胡女士给其前夫单位施加舆论压力,才“曲线救国”成功。最终迫使对方撤诉,男方撤诉后,我为张女士重新起草了一份分割协议。

其次,从律师角度分析,在调解离婚中要注意的问题。

调解离婚对律师来说是一个有些尴尬的问题,很多当事人想请我参与调解,对于一般经济收入者我一般建议其自行协商,因为律师参与调解往往效果不是很快很明显,调解更多的是需要当事人自己和对方的一个良好沟通,而不是动辄学香港电视剧中的口吻“有事找我律师谈!”。另一方面,当事人调解并不愿意支付律师费,个别律师出于利益驱动不支持当事人调解而是鼓动当事人诉讼。

对于律师调解离婚案件,我的观点是一个坚持,两个务必。

一个坚持,即坚持不做有违天道的事情。有违天道的事情是什么?明明人家感情还未彻底破裂是否离婚并不坚决,律师出于接案子赚钱考虑而鼓动当事人离婚,这就有违天道。

两个务必,务必不参与感情对错评价,务必过度抨击对方。

务必不参与感情对错评价,是因为夫妻感情发生争执往往很复杂,你很难说谁绝对的话。如果律师参与调解中要评价谁对谁错,那么是一种角色定位错误。律师不是法官,你无权评价认定谁错谁对,你律师的职责是在调解中未你当事人实现权益,达到其目的即可。

务必过度抨击对方。有的律师被当事人不幸遭遇所感染,在调解言辞中指责对方当事人,甚至帮助当事人写材料控告对方。这都是不理性不专业的做法。俗话说“夫妻没有隔夜仇”,你今天看到他们打得不可开交,难说他们两个明天又和好了。你今天为她义愤填膺写材料控告当事人,难免后天她躺着丈夫怀抱中说都是律师出的点子!更重要的是,你律师这样做,往往使调解陷入冲突无法调和状态。这也有违当事人请你调解的初衷。

再次,站在法官角度分析,在调解离婚中应注意的问题。

站在法官角度分析,多少有点越俎代庖。在诉讼离婚中,法官驾驭调解的能力对调解离婚能否成功具有决定性作用。我时常对当事人说,在诉讼中的调解,决定性的作用取决于法官是否有足够的调解经验和艺术。

目前基层法院法官在调解离婚中一般用的是“两边吓唬”的方法,即分别吓唬原告和被告,争取他们分别妥协。这种调解方法对于心智一般比较脆弱的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不复杂的案件当事人比较见效。我认为法官在调解离婚中除了考虑利益均衡外,更多的要争取帮助原告解除婚姻,避免两次甚至三次起诉离婚的痛苦。因为在实践中,很多原告在起诉离婚后遇到被告恶意表态不离婚的困境,法官如果能多一点耐心劝说被告放下幻想,帮助他们解除痛苦婚姻真是善莫大焉。当然这对法官来说有难度,甚至有风险。有的当事人往往把法官的好意解读为法官帮对方说话,甚至投诉法官。

调解离婚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律师、法官来说都是难题,需要用智慧和耐心去做工作。以上的分析都是我在工作中的一些个人分析,欢迎读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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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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