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杨 ,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
保全请求: 立即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业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依法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在一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等有关规定,已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冻结其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2010)西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 于2011年4月11日6个月保全期满,而二审判决却未送达完毕。为此特依法申请续行冻结存款,望法院依法予以裁定为盼!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申请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