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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来源:蒋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0
浏览量:8147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马A,男,19719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秭归县**室。

上诉人因不服秭归县人民法院(2010)秭刑初字第10111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请求事项:

面对侦查机关不客观、矛盾不全的整个案件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指控的犯罪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审裁判抛开公、检、法相互监督制约的法治体制,违背了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合理合理怀疑的标准,脱离了法治框架,盲目偏听偏信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和事实,故而得出了没有依法打黑的错误裁判,望公正的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马A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个犯罪性质的认定均存在严重错误,对相关的重要的案情事实结论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对上诉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枪支数量、量刑幅度裁判有误。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至20088月间,上诉人马A纠集十多名人员结成团伙,形成了所有成员对马A绝对服从,以马A为组织、领导者,由覃**、孟**积极参加,陈**、先**、向**、宋**、杜**、向**、郭**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秭归茅坪镇、兴山峡口镇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违法犯罪案件有11起。其中该组织作案8起。组织成员为个人目的作案3起,其中故意伤害案件2起,聚众斗殴1起。

这个认定不能成立。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42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及今年的二院一部的《纪要》明确指出,涉黑案件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结果特征。

(一)上诉人没有成立组织,根本不可能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

关于组织特征:(1)上诉人和这些所谓成员没有组织机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称为组织,必须要有严密的组织机构,一般都是以成立某个公司为招牌从事涉黑犯罪活动,进入或退出有议程审批、手续,而本案2030本所有卷宗材料、当庭举证的全部证据,都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有这样一个组织。(2)上诉人与所谓的成员既没共同的工作和目标,更不可能有明确的等级和分工。所谓等级分工首先是基于共同的目标,然后派生的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明确规定,有严密的纪律规矩。而这些上诉人都没有,上诉人是个正规的个体户,与所谓任一个成员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不存在发工资管吃管住维持生存,更谈不上维持发展。上诉人与大部分这些人基于同乡等关系仅一般认识,还有几个根本不认识。没有组织,没有分工。(3)没有组织活动场所。没有有组织的生活,没有统一的行动,没有共同的行为目标。

(二)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关于经济特征:立法解释、纪要表述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强调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是有组织的,其经济活动的目的是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而本案没有证据支持通过违法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来支付所谓的组织成员的活动。上诉人也未拿合法收入养这些人,没有给这些人发工资、奖金等行为。公诉机关原指控垄断客运行业,因该客车有合法经营资质,早已转归他人经营,不存在违法垄断经营,故明显不能认定。原审又将早已生效裁判的赌博罪事实再次认定作为所谓涉黑组织的经济特征更是错误显著。上诉人在国贸开娱乐城是被本案所谓成员以外的人邀约投资的,只有0.25的股份,其中的游戏赌博机并不是上诉人分管,而向磊等操控游戏机骗钱,上诉人的游戏室也受害过,上诉人从不知晓提供场地测试的情况。同行受害后上诉人只要知晓立即热心地去制止向等违法行为。还热心答应沾亲同行帮忙要受骗款,只因对方不买账而未果。对证据中受害同行的一些无依据的主观臆断怎能无端认定涉黑的经济特征。

(三)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从行为特征上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应是多次有组织的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称霸一方等行为。而原审认定所谓涉黑案件,最重的是故意伤害(重伤),一是该罪无重伤鉴定,无从定罪,二是事件发生12年前,与本案所认定的所谓涉黑期间2004年至20088月,没有关联。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行为仅仅是上诉人个人爱好打猎而犯罪,枪支存放在经常打猎地附近农户家里,也与本案所认定的所谓涉黑没有关联。当事人自愿见面面谈化解隔阂矛盾,不存在非法拘禁行为,非法拘禁罪无从成立。

综上所述将本案均构不成涉黑的案件,都上纲为涉黑案件,属于扩大了黑社会的范围,明显不公,是拔高未依法打黑。

(四)不具有黑社会性质危害性后果特征。

除持有枪支案件以外认定的上诉人六个罪名,都不构成犯罪。并不具有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后果,充其量仅系事出有因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比如说老婆被一男一女两店主殴打一人赶来打人一掌的行为。

总之,原审判决,对案件不按相关证据标准规定进行依法审查,公诉机关咋诉就咋判,将依法打黑误解为政治运动,不敢正当依法行使刑事审判职权打黑,是极端错误的,对上诉人极为不公,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故意伤害、窝藏、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均定罪系裁判错误。(详见律师一审辩护词)。

从犯罪构成要件而言,裁判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错误尤为显著严重。是对司法裁判权的滥用!如认定伤害周继兴为重伤,竟没有周继兴的重伤鉴定,解释周继兴曾为周华新,户籍管理机关的公文书证显示周继兴没有曾用名,却敢用手写的村证明定罪;该案中有证人证实该天上诉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该案中上诉人、同行的人遭到刀砍伤并到院缝过针,刀在何处,是谁携带的,为什公安不查,而主持双方私了……这些均没有查清冒然判决只能是错判。

综上所述,原判裁判错误,切望二审法院排除干扰,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审判职权,依法打黑,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对上诉人合法公平裁判。

此致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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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红
  • 执业律所:
    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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