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亮在离自己单位不远处租了一套房子,房子带有一个小阁楼。入住后,阿亮花钱将阁楼进行了装修,装了天花板、空调、铝合金窗户等。后来房主阿建找到阿亮,认为阿亮违反了租赁协议进行改扩建,属于违约,要求立即搬走,而且还不允许阿亮拆除天花板和铝合金窗。那么阿亮违约了吗?投入的装修物不可以拆除吗?
王律师答疑:《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备,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阿亮作为承租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阿亮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阿亮投入的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其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因拆除装修物造成房屋损坏的,阿亮还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