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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的法律救济
来源:戴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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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年A向B和C各借款150000元和65000元。未约定借款时间。
     2013年B和C同时起诉A请求返还借款,被告A未出庭。


判决:B65000元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同时适用简易程序,判决被告清偿债务。
      C150000元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经第一次开庭被告未出庭的情形下,再次公告送达,同时案件经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限内未决。


思考:
     1、共同诉讼的司法实践
     本案经三次立案申请,最后还是被分为两个案件。两位原告的姐弟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因素之一。
     2、简易转普通程序的法律救济
    目前法律未就此规定相应救济方式。
     3、送达方式选择
     4、诉讼程序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被告追加
    立案阶段本案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未依法将被告配偶列入第二被告。则正确处理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依法追加。
     5、执行程序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被申请执行人追加。
    如果判决中未体现被告配偶,由于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可以追加,则即使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债务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要不要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申请人之一,则属于法官自由载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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