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怀辉律师亲办案例
青年律师的发展
来源:邹怀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2
浏览量:1805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题    目: 青年律师的发展

部    门: 刑辩法律事务部

姓    名: 邹 怀 辉

完成日期: 2013年7月25日



目录

摘要 2

Abstract 3

一、前言 4

二、青年律师的特点和地位 4

(一)青年律师的特点 4

(二)青年律师的地位 4

三、青年律师存在的问题 5

(一)青年律师执业弊端 5

(二)青年律师发展瓶颈 5

(三)我国现阶段青年律师的生存处境 6

四、国外青年律师执业分析 7

(一)英国青年律师的社会地位 7

(二)德国青年律师的执业能力 7

五、青年律师的培养 7

(一)学校“特色教育” 7

(二)国家政策的关注 8

(三)律师协会或律所方面 9

(四)自身素养的提高 10

六、结语 10

参考文献: 12

摘要

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如雨后春笋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在校大学生又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导致我国青年律师在律师行业的所占的比重激增,而现代体制下,青年律师这个群体有自己的特点,但同时存在执业能力偏低、生存困难等问题,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瓶颈的制约,阻碍青年律师进一步地发展,这就需要学校、国家、律所或律协等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更需要青年律师提高自身素质,积累行业经验,增强抗压能力。这不仅有利于壮大律师队伍,提高律师行业整体的素质,而且有利于发挥律师这一群体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青年律师;执业能力;法治建设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step by step,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legal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 such as bamboo shoots after a spring rain, at the same time, students can also participate in the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which leads to our young lawyer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the proportion increase, while the modern system, young lawyers in this group have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re practice ability is low, survival difficulties, will be the bottleneck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hinde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young lawyers, which requires the support and help of the school, country, law firms or lawyers association and other aspects, need more young lawyers to improve their own quality, accumulate experience, enhance the compressive capacity. This is not only beneficial to the growth of the lawyer team, improv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lawyer industry, but also conducive to the subjective initiative play lawyers in this group, and further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Keywords: young lawyers; practice ability;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abstractabstract

一、前言

  青年律师的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备受国家、社会和其他团体的关注。这其中不但需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关注,年青律师更需要从自身做起,发挥内因的决定性作用,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才能实现全面的共赢,才能立足于律师界,才能壮大我国律师队伍,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青年律师的特点和地位

(一)青年律师的特点

青年律师作为中国律师群体中的一个新生力量,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梁启超曾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年律师的发展决定了我国律师业以后的发展趋势,决定了我国法治化建设的程度。现阶段,我国青年律师有四大特点:两高两低,即个人目标高、教育程度高、实务能力低、认知能力低。

现阶段,不论刚毕业致力于律师职业的大学生,还是刚刚入职立志成为优秀大律师的新律师,他们艰辛地在迈过“中华第一考”国家司法考试后,每个人都有崇高的目标,同时,他们自身所拥有的高学历也更加坚定了他们的目标。但是他们并不了解深厚的理论知识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转换为自己的实务能力,同时他们自身由于缺乏经验,对案件没有独到的看法,即认知能力低,以致于他们在看待每件案件时总围绕着书本上的知识谈看法。青年律师将面临的是对案件的无所作为,他们空有高目标和高学历,但在律师这行业,这些是远远不够的。青年律师应该认清形势,摆正心态,加强实务能力,积累行业经验,这样才能立足于律师行业。

(二)青年律师的地位

青年律师是中国律师的未来,肩负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使命,青年律师的发展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发展,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当前,律师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青年律师面临着诸多的压力和挑战,制约青年律师发展的各种问题日益突出。青年律师作为未来建设法治国家的有生力量,他们的生存现状和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更值得我们关注。

三、青年律师存在的问题

(一)青年律师执业弊端

我国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会出现许多问题,显露出一些弊端,主要是:执业能力低、理论知识限制思维、抗压能力差。具体表现:

第一,青年律师中一部分是刚从校园踏入社会的学生,“学生味”太重。这一部分律师起初只是憧憬着能成为一名大律师,他们却没有行业经验,只是拥有职业资格仅此而已,这是我国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学生律师”的数量在将来会越来越多,他们共同的特点是执业能力低,这弊端将会影响青年律师的发展。

第二,大都初入律师行业的青年律师在具体办理实务时,受书本知识影响严重,受制于理论知识,缺少发散性思维。他们在通过单一的司法考试后,其本身的实务能力和判断力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受困于课本内容,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按部就班,循序渐进一般会是他们的想法。这弊端会困扰他们一段时间,尤其是执业初期。

第三,青年律师执业受到周围环境影响的同时,更重要是自身抗压能力差。不论是刚踏入律师行业的学生律师还是在律师行业爬滚多年仍不见事业有起色的执业律师,在他们长年累月的处理案件纠纷时,由于周围环境给他们一些压力,他们变得没有法律逻辑思维,没有自己的办案方法,以致在处理过多实务后,心理压力过大而放弃律师这个职业。

(二)青年律师发展瓶颈

青年律师从入职执业到优秀大律师,这个过程中有两个艰难过渡,这两个阶段是限制青年律师发展的瓶颈。主要包括:

第一,青年律师执业初期。有数据调查,青年律师执业的前三年为“困难时期”。有10%的青年律师因种种原因挨不过这段时期,最终不得不放弃职业理想而转投其他行业。[1]在执业前三年,青年律师可能由于经济收入、抗压能力等方面的原因,被迫放弃自己的人生目标而转行,这种现象不论在东部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都经常存在。这只是执业的第一道门槛,却是决定他们自己职业理想的关键。

第二,在律师行业里,缺少律师精英,上层律师极其缺少,这就是青年律师以后发展的瓶颈,由新人变成游刃有余的律师,这只是百步中的一步,后面还有九十九步,在他们发展成为较为优秀的律师的时候,他们能深深地感受到这种瓶颈造成的影响。

(三)我国现阶段青年律师的生存处境

第一,工资低、案源少、经验缺乏。 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面临着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就共性而言,主要是整个律师行业面临的公信力缺失影响青年律师的发展。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很强的个体性,公众对青年律师的信任度较低,青年律师面临案源缺少,收入低,没经验、没人指导的问题。青年律师由于实务经验欠缺,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这是现在青年律师面临的共同的问题。

第二,青年律师对执业的期望值过高与现实存在的矛盾带来的落差压力和心理失衡,社会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和评判标准存在偏差对青年律师带来的压力等等。现实社会中,人情文化、社会的“冷眼”给初出茅庐的青年律师带来许多的不适应,尤其是自身内在的期望和目标与现实的残忍之间的落差,让他们在执业时受其影响,如坐针毡,变得心理失衡乃至影响他们的判断力、执行力和案件的思路。

第三,市场竞争太激烈。有的律师主动以低价揽业务,造成市场秩序失调,致使业务收费出现两难境地。律师们之前相互团结不够,做大做强的决心与行动不符。[2]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律师行业里黑律师横行,包揽业务,青年律师的执业风险、学校理论以及实践脱节等问题同在。这一方面导致青年律师空有高远志向,少有行动,难以达到自己的目标;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地加剧接不到案件的现象。

第四,司法环境的影响逐增。法庭三堂会审中,法院往往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律师的代理词有时候虽然有理有据,但是往往是“你说你的,我判我的”,于是不少律师为了赢官司,以身试法,成了法官和当事人的买办。很多检察官往往把律师当成“阶级敌人”,律师要是辩护太激烈,让检察官太没面子了,检察官就祭起《刑法》307条,这把“尚方宝剑”,欲将其罪何患无穷,刑辩律师往往是如履薄冰,一不小心就要面临牢狱之灾。“中原第一大律师李奎生冤案”就是个实证。[3]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还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导,司法机关权利过大,缺乏切实可行的监督,律师难以在司法中独立,青年律师的权利行使更是难上加难。

四、国外青年律师执业分析

   (一)英国青年律师的社会地位

现代英国法律教育的模式培养出的律师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英国现在的法律教育,一方面保持了其传统的学术性培训和实践性培训,另一方面,吸收借鉴了大陆国家法律教育的合理因素,设置法律实践课程,双重导师制以及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评估体系和评估指标。同时,英国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开放性和灵活性,培养出来的律师都有较强的执业能力和社会责任,在“法治优于人治”的背景下,英国律师则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受人尊敬。而我国却截然相反,律师地位一落千丈,律师职业前景并不被世人看好。

(二)德国青年律师的执业能力

国外青年律师的社会地位高,不仅是因为资格授予难度大,更重要的是他们的执业能力更胜一筹。在德国,在进行法律职业教育的时候,一般理论教学是在法学院校完成,完成理论教学以后学生直接进入社会法律职业界,由社会法律职业界人士在社会实践中完成对学生实践技能师徒式的培养和考核,因而学生毕业后就有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而我国法学教育总体上偏重于学历教育,忽视了法学实践教育,导致我国法学应用人才适应社会法律工作的缓慢。[4]德国在律师培养方面,法律职业教育与实践技能培养并未脱节,而我国高校法学院大都只注重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甚至大学四年都未走出校门,不知模拟审判为何物。理论和实践严重脱节,这是造成我国青年律师执业能力欠缺的主要原因。

五、青年律师的培养

(一)学校“特色教育”

首先,限制法学专业盲目扩招,试行特色法学。一方面,推行“精英教育”模式,不仅要掌握全面专业的理论知识,拒绝考前抱佛脚,而且还要在理论教育中穿插法律实务,进一步做好法学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实行不同级别、不同特色的法学专业竞争机制,每个学校结合自己学校等级或优势,将法学专业变成特色法学,既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又能将普通、涣散的法学专业转变成独一无二的优势专业。

其次,转变法律教育方式,更完美地推行“双导制”。针对我国青年律师执业能力低、抗压能力差等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大学的教育方法,为学生设立两种导师,即个人导师和专业导师。个人导师主要负责解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碰到的一般问题,如课程安排、学习方法等,专业导师则负责这门课程的问题解答,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基础理论和法律实务之间的贯通,这一点在我国大多法学院校都做得不到位。“双导制”虽然在我国院校中实行,但是结果却总是不尽人意。因此,更为彻底地推行“双导制”,打破原有的培养模式,必将有利于我国青年律师的发展。

最后,与律所或律协合作培养,鼓励学生进入律所实习。青年律师之所以能力差,其主要原因是缺少机会,因此,职前教育也尤为重要。我国高等教育中也有对职前教育的要求,但大都形同虚设。要想让学生平坦地过渡到律师,这项工作需要以学校为中心,律所或律协予以辅助。加强高校与律所或律协的合作关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学生早早进入律所实习,让他们更早的接触案件,掌握更多锻炼的机会,这样就能避免青年律师因自己能力问题而转行的现象发生

(二)国家政策的关注

首先,对于实习律师或是正处在困难时间的青年律师,国家可以适当发放补贴,减免实习期的费用、执业的注册费等,像国家支持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样,国家对青年律师用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在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下,青年律师的生活有保障,不再为生活问题所困扰,他们将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工作上,积累行业经验,走向光明的未来。

其次,在国家律师制度方面,要解放律师,让律师保持独立性,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加大对两院的监督力度,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建立法律职业一体化制度,将司法资格考试和资格授予统一,建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通用互换制度,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制度,青年律师可以选择更多的发展道路,这有利于降低律师执业风险,有利于强化律师职业在他们心中的地位,也有利于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

最后,建立适当的律师法律服务强入制度,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目前解决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严重的多角债务纠纷、交易中的行贿受贿、暗箱操作等问题,都需要律师法律服务的介入,事前以法抑制这些问题的发展蔓延。因此,建议建立国家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营企业必须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强入制度。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强入不仅对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权钱交易等杜绝社会腐败现象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对于提高律师社会地位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5]

(三)律师协会或律所方面

首先,律师协会大力倡导律师文化、法律信仰,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引导。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人格特征的律师能走到一起,通力合作,使得律师团体能凝聚成一个协调、有机的整体。这都是因为他们都受到统一的律师文化和共同的法律信仰的影响。当前,加强对青年律师的信念培养,保持律师主体的独立性和团队的协作观念,保证他们在正确的信念引导下和文化的熏陶下时刻保持充沛的精力、吃苦耐劳的干劲,壮大律师队伍。

其次,打破律师事务所单一、原始的管理模式,推行公司化模式。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综合了国内外各种律师事务所的优点,因而具有其他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在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内部,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制”。[6]这种机制不仅有利于调节内部权责关系,而且能够组织协调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活动,参与市场竞争。对于青年律师的培养方面,公司化可以让青年律师有明确的分工、职责观念。[7]基于公司化模式的律师事务所,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可以承担有限责任,降低青年律师的执业风险。

最后,在经济上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扶持。主要包括:

第一,每个律所或各地律协应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青年律师资助的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生活困难的青年律师,在他们符合申请标准时,用这部分资金来缓解生存压力,帮他们度过“困难时期”,这样也有利于减少青年律师被迫转行的现象,同时还能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

第二,可积极推广“律师展业贷款”。比如全国第一个针对青年律师群体的创业扶助型专项贷款在上海设立。上海市律师协会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定了“律师个人信用循环贷款业务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今后凡是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市律协会员卡,取得上海居住证明满一年且在上海执业一年以上,通过市律协年检且未被市律协等机构公开谴责或处罚的律师都可以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贷款金额申请若获通过,申请贷款的青年律师将与中国银行签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享受“先创业后贷款”的成才模式。通过这种模式,青年律师可以不再为基本生计问题而犯愁。[8]这种贷款模式优势在于通过律协和银行两方就可以直接为青年律师提供经济帮助,程序简单,可操作性强,不论是发达的东部地区,还是偏远的中西部地区。

(四)自身素养的提高

第一,注意律师形象,诚信勤奋,有良好的交流能力。青年律师由于刚入职,外在形象一定要给你一种成熟稳重的感觉,并且在与客户交流时要诚恳,言辞清楚准确。作为刚跨入律师行业的青年律师,首先应当培养理性的性格,遇事不激动,特别是与人谈判和法庭辩论时应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以保持清醒的头脑。[9]

第二,要有自我调适的方法。即便律师门槛再高也不意味着越过它就是平坦大道,行走在这条大道上仍要调整好面对激烈竞争的心态。通过改变个体对压力源的认知达到改变行为的目的,包括认知重组,降低期望,或者学会一些化解人际冲突的技术手段等。[10]在发展的瓶颈时期,应充分利用自我调节方法,结合外在环境或有利条件,减少因期望过高与现实的落差带来的压力,避免出现放弃职业理想或被迫转行的现象。

第三,青年律师要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质,走专业化律师道路。专业化是受到法律服务市场大环境和律师事务所专业定位的小环境限制的,更是受到律师个人能力、爱好限制的,我们一方面应该主动追求专业化,但另一方面也绝不盲目地追求专业化。青年律师在趋向专业化时,还应考虑和其他律师互补或配合,单个律师专业化也是走不远的。随着律师专业化发展,我们应意识到专业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这对于青年律师来说,依然是具有正面的积极意义的。因此,从现状来看,目前的形势应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而青年律师是否能够做到专业化,根源应当是青年律师是否愿意走专业化道路。

六、结语

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健全,又借助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大背景,青年律师应不断积蓄力量,走既符合大环境又能使各方面相互协作的专业化律师的道路。这是青年律师未来的发展道路,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的改革创新之路。

青年律师的发展道路坎坷,其所处的困境有着明显的体制烙印,也是在受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的影响。所以不仅学校和国家的支持与培养,而且也需要律所或律协的帮助,与此同时,青年律师个人对自我的成长显然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青年律师是律师行业的未来,是推进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主力军,关注他们所面临的问题,从社会多方面帮助他们,给青年律师一个发展的机会,也许他们将会带来法治中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顾一琼.10%青年律师挨不过前三年[N].文汇报,2007-8-20(002).

[2]杜福海.“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问题牵动中国律师界[N].法制日报,2007-12-9(008)版.

[3]吴向荣.建立完善机制,保障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J].法制与社会,2010,(01):213.

[4]樊清华,李德平.“学徒制”对我国法学实践教育的启示[J].中国成人教育,2007,169-170.

[5]徐莹.刍议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对策[A].湖北: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

[6]金鑫,徐绪柏.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构想[J].中国律师,2003,(3).

[7] 徐莹.刍议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对策[A].湖北: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

[8] 徐莹.刍议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对策[A].湖北: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

[9]曹小明.论青年律师业务拓展的基本途径[J].西安社会科学,2011,29(2):29-30.

[10]沈定成.青年律师职业倦怠及其应对策略研究[J],中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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